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