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1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取水构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水下抛石方法;
3 浇筑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现场组装;
4 缆车或浮船及其联络管组装和试运转;
5 水下打桩;
6 水下安装;
7 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5.4.2 水下抛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2 抛石时应采用标控位置;宜通过试抛确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
3 所用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4 抛石施工应由深处向岸堤进行;
5 抛石时应测水深,测量的频率应能指导抛石的正确作业;
6 宜采用断面方格网法控制定点抛石。
5.4.3 水下抛石预留沉量数值宜为抛石厚度的10%~20%;可按当地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在水面附近应进行铺砌或人工抛埋。
5.4.4 对易受水流、波浪、冲淤影响的部位,基床平整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
5.4.5 斜坡道应自下而上进行施工,现浇混凝土坡度较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5.4.6 水位以下的轨道枕、梁、底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安装测量标志的辅助铁件。
5.4.7 缆车、浮船的接管车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结构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轨枕、轨梁、轨道的铺设,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4.8 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构件焊接过程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
2 钢制构件加工完毕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4.9 摇臂管的钢筋混凝土支墩,应在水位上涨至平台前完成。
5.4.10 摇臂管安装前应及时测量挠度;如挠度超过设计要求,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补强措施,复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5.4.11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在安装前应水压试验合格,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
5.4.12 摇臂接头的铸件材质及零部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铸件切削加工后,不得进行导致部位变形的任何补焊。
5.4.13 摇臂接头应在岸上进行试组装调试,使接头能转动灵活。
5.4.14 摇臂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调试完成;
2 浮船上、下游锚固妥当,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
3 江河流速超过1m/s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 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5.4.15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行前,浮船应验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试运行:
1 船上机电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完毕,且安装检验与设备联动调试应合格;
2 进水口处应有防漂浮物的装置及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
3 安全设施及防火器材应配置合理、完备,符合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装的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破坏水密舱的密封效果;
5 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和缆绳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工作正常可靠。
5.4.16 浮船与摇臂管应按下列步骤联动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测定摇臂管的空载挠度;
3)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
4)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2 满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按设计要求连续试运转24h;
2)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体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允许船体向摇臂管方向倾斜;船体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倾斜度不得超过船宽的2%,且不大于100mm;超过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船舱底部应无漏水;
3)测定摇臂管的挠度;
4)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的水平移动;
5)检查摇臂接头,有渗漏时应首先调整压盖的紧力;调整压盖无效时,再检查、调整填料涵的尺寸。
5.4.17 缆车、浮船接管车应按下列步骤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 移动缆车、浮船接管车行走平稳,出水管与斜坡管连接正常;
3 起重设备试吊合格;
4 水泵机组按设计要求的负荷连续试运转24h;
5 水泵机组运行时,缆车、浮船的振动值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
1 取水构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水下抛石方法;
3 浇筑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现场组装;
4 缆车或浮船及其联络管组装和试运转;
5 水下打桩;
6 水下安装;
7 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5.4.2 水下抛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2 抛石时应采用标控位置;宜通过试抛确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
3 所用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4 抛石施工应由深处向岸堤进行;
5 抛石时应测水深,测量的频率应能指导抛石的正确作业;
6 宜采用断面方格网法控制定点抛石。
5.4.3 水下抛石预留沉量数值宜为抛石厚度的10%~20%;可按当地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在水面附近应进行铺砌或人工抛埋。
5.4.4 对易受水流、波浪、冲淤影响的部位,基床平整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
5.4.5 斜坡道应自下而上进行施工,现浇混凝土坡度较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5.4.6 水位以下的轨道枕、梁、底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安装测量标志的辅助铁件。
5.4.7 缆车、浮船的接管车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结构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轨枕、轨梁、轨道的铺设,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4.8 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构件焊接过程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
2 钢制构件加工完毕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4.9 摇臂管的钢筋混凝土支墩,应在水位上涨至平台前完成。
5.4.10 摇臂管安装前应及时测量挠度;如挠度超过设计要求,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补强措施,复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5.4.11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在安装前应水压试验合格,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
5.4.12 摇臂接头的铸件材质及零部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铸件切削加工后,不得进行导致部位变形的任何补焊。
5.4.13 摇臂接头应在岸上进行试组装调试,使接头能转动灵活。
5.4.14 摇臂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调试完成;
2 浮船上、下游锚固妥当,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
3 江河流速超过1m/s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 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5.4.15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行前,浮船应验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试运行:
1 船上机电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完毕,且安装检验与设备联动调试应合格;
2 进水口处应有防漂浮物的装置及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
3 安全设施及防火器材应配置合理、完备,符合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装的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破坏水密舱的密封效果;
5 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和缆绳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工作正常可靠。
5.4.16 浮船与摇臂管应按下列步骤联动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测定摇臂管的空载挠度;
3)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
4)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2 满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按设计要求连续试运转24h;
2)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体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允许船体向摇臂管方向倾斜;船体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倾斜度不得超过船宽的2%,且不大于100mm;超过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船舱底部应无漏水;
3)测定摇臂管的挠度;
4)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的水平移动;
5)检查摇臂接头,有渗漏时应首先调整压盖的紧力;调整压盖无效时,再检查、调整填料涵的尺寸。
5.4.17 缆车、浮船接管车应按下列步骤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 移动缆车、浮船接管车行走平稳,出水管与斜坡管连接正常;
3 起重设备试吊合格;
4 水泵机组按设计要求的负荷连续试运转24h;
5 水泵机组运行时,缆车、浮船的振动值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
条文说明
5.4.2 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上的标杆来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 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4.11 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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