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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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路段

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1的数值。
表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
4.2.2 快速路设计时应采用三级服务水平,交通量与道路容量比率应符合4.2.2的规定
表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交通量与道路容量的比率
4.2.3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3中的数值。
4.2.3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4.2.4 计算快速路基本路段通行能力时,各种车辆类型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4快速路基本路段车辆换算系数

条文说明
4.2.1 本规程编制中,在武汉市的武黄高速公路、内环线长江二桥段以及长沙的主干路芙蓉路进行了9次高峰时段小型车串车车速及车头时距观测调查统计。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十五”攻关科技计划项目“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中的课题之一“快速道路通行能力研究”的研究成果,针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组成、车辆动力特性及驾驶员驾驶行为特征在国内六省一市进行道路通行能力的全面调研,借鉴美国2000年版《通行能力手册》的部分内容,得到快速路通行能力的数值。
4.2.2 服务水平是衡量交通设施提供运行质量好坏的定性指标,通行能力与行车速度、行驶时间、交通方便程度等因素有关。本规程将服务水平分为四级:一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二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中间范围;三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下限;四级服务水平时,交通运行处于不稳定状态。城市道路是密集型的网状道路系统,与公路长距离交通特征不同,快速路出入口间距、立交匝道等因素,使道路交织运行,很少有较长的基本路段,故设计选用三级服务水平。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见表1~表3。

表1  设计速度100km/h的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V是指小时交通流率,C是指基本通行能力。
V/C为流率比,反应了道路的饱和程度。

表2 设计速度80km/h的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表3 设计速度60km/h的快速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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