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
甲 | <10%(体积) |
乙 | ≥10%(体积) |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 类别 | 特 征 | |
液化烃 | 甲 | A |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可燃液体 | B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
乙 | A | 28℃≤闪点≤45℃ | |
B | 45℃<闪点<60℃ | ||
丙 | A | 60℃≤闪点≤120℃ | |
B | 闪点>120℃ |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条文说明
3.0.1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3.0.2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 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是协调一致的。
2 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Ⅰ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定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 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
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
4 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表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6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其原因如下:随着轻柴油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柴油闪点由60℃降至45~55℃,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就由原来的丙A类变成乙B类。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柴油闪点降低以后,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了,但其危害性后果没有增加,特别是当其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和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都没有增加。因此,当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
3.0.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
表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 名称 |
甲 |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二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异丁烯 |
乙 | 一氧化碳,氨,溴甲烷 |
1 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是协调一致的。
2 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Ⅰ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定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 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
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
4 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表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 名称 | |
甲 | A | 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异丁烯,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胺,液化三甲胺,液化二甲基亚硫,液化甲醚(二甲醚) |
B | 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丙烯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液态有机过氧化物 | |
乙 | A | 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异丙苯,液氨 |
B | 轻柴油,硅酸乙酯,氯乙醇,氯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乙基苯 | |
丙 | A | 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乙二醇丁醚,甲醛,糖醇,辛醇,单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二甲基乙酰胺 |
B | 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联苯-联苯醚混合物,二氯甲烷,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二醇,三乙二醇,液体沥青,液硫 |
3.0.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
表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 名称 |
甲 | 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基甲苯,二硝基奈,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 |
乙 | 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奈,蒽,菲,樟脑,铁粉,铝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苯胺,噻吩,苯磺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己二酸,炭黑,聚氨酯,硫磺(颗粒度小于2mm) |
丙 | 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树酯,聚碳酸酯,聚丙烯酰胺,己内酰胺,尼龙6,尼龙66,丙纶纤维,蒽醌,(邻、间、对)苯二酚,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双酚A,硫磺(工业成型颗粒度大于等于2mm),过氯乙烯,偏氯乙烯,三聚氰胺,聚醚,聚苯硫醚,硬酯酸钙,苯酐,顺酐 |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设备的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
3.0.5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统定为甲类。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时,即使发生火灾事故,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故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3.0.5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统定为甲类。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时,即使发生火灾事故,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故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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