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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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
1.0.3 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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