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迅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制定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上起步较晚,明显落后于发展需要。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时出现内容、深度不一,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排水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城市正常、有序的建设和发展。 随着国家《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以及《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城市规划相应法规的制定迫在眉睫;现在《城市给水工程规范》及其他专业规划规范都已陆续颁布实施,为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必须制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以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排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保证了排水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和经济性,是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制定的一份法规性文件。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为整个城市的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依据,在宏观决策、超前性以及对城市排水系统的总体布局等方面区别于现行的各类排水设计规范,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设计规范进行。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设市城市一般为20年,建制镇一般为15~20年。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市正常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规划目标的实现和提高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等都不是一个短时期能解决的问题,需几个规划期才能完成。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期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排水工程规划的阶段性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具体化及其实施的必要步骤。通过近期建设规划,可以起到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作用,同时也为城市近期建设和管理乃至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应以规划期规划目标为指导,对近期建设目标、发展布局以及城市近期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作出统筹安排。近期建设规划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成、使用创造条件。 排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不但规划要近、远期结合,而且要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排水出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排水系统的布局也应具有弹性,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1.0.4 规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 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全局着眼,既符合近期的可能,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大处理力度、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数量、充分利用受纳体的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与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相平衡,达到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的目的。
1.0.5 本条规定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贯彻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方针,还应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 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规划城市的资源、经济和自然条件以及科技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并在用地规划时给以合理布局,尽可能减少污染源。在排水工程规划中应对城市所有雨、污水系统进行全面规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应执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对“水污染防治七字技术要点”也可作为参考,其内容如下:
保——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源;
截——完善城市排水系统,达到清、污分流,为集中合理和科学排放打下基础;
治——点源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集中治理优先,对特殊污染物和地理位置不便集中治理的企业实行分散点源治理:
管——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以管促治;
用——污水资源化,综合利用,节省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
引——引水冲污、加大水体流(容)量、增大环境容量,改善水质;
排——污水科学排放,污水经一级处理科学排海、排江,利用环境容量,减少污水治理费用。
1.0.6 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原则。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一次规划,确定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分期建设。 排水设施用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用地面积要根据规模和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的要求全面考虑,一次划定控制使用。 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的国情,排水设施用地从选址定点到确定用地面积都应贯彻“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并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渠多沿城市道路敷设,应与城市规划道路的布局和宽度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受纳水体、出水口应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水体的水域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管渠的布置和泵站、污水处理厂位置的确定应与城市竖向规划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与以上提到的几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外,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也应协调好。
1.0.8 提出排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目前主要的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
5.《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GB 2501—89
6.《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2941—91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85
8.《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9.《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84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
11.《给水排水基本术语标准》 GBJ 125—89
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1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
14.《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TJ 3278
15.《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 43—82
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88
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082—1999
1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19.《城市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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