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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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水泵站

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条文说明
6.0.1 提出排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此指标系《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 47-102-96)中4B-1-2雨污水泵站综合指标规定的用地指标,分列于本规范表6.0.1-1和6.0.2-2中,供规划时选择使用。雨、污水合流泵站用地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1996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比1988年发布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在“排水泵站”用地指标有所增大,在使用中应结合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排水泵站选址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可想到的内部配套建(构)筑物布置的情况及平面形状、结构形式等合理选用用地指标。
6.0.2 提出排水泵站与规划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并进行绿化的要求。 具体的距离量化应根据泵站性质、规模、污染程度以及施工及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苏联城市规划设计手册》规定“泵站到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规定泵站与住宅间距不得小于30米;洪嘉年高工主编的《给水排水常用规范详解手册》中谈到:“我国曾经规定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一般不小于25米,但根据上海、天津等城市经验,在建成区内的泵站一般均未达到25米的要求,而周围居民也无不良反映”。 鉴于以上情况,现又无这方面的科研成果供采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也无量化,经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研究,认为“距离”的量化应视规划城市的具体条件、经环境评价后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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