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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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地

3.1.1 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1.3 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
3.1.4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1.5 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1.6 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3.1.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
条文说明
3.1.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各地的城市商业规划中都有关于商业布局的指导性内容。使不同类型的商店建筑合理分布或聚集,构成了城市不同层次的商业网点,并在业态上互为依存与补充,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因此,商店建筑的基地选择应该在城市商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避免盲目选址。
    当今的城市规划也关注商业布局对城市交通、城市空间形态乃至城市形象的影响,所以商店建筑的选址也受到城市规划的严格控制。在设计时应满足当地的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是反映城市形象和增加城市活力的重要因素,也会吸引大量市民集聚在此休闲、购物,故需选择城市交通方便、周围建筑群体协调的商业区域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作为建筑基地。
3.1.3 本条所称“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是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和不良视觉感受的商店建筑。对于这些建筑的选址,应该有利于污染的处理和排放,不仅要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保的规范规定和当地的环保要求,同时也要作好相应的防范处理,避免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1.4 由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物质对城市与社会环境有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经营此类商品的商店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并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为避免突发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建议此类商店在远离城市的郊区独立设置。
3.1.5 商店建筑属于人员和商品密集的场所,设在有很大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和堆场附近时,不利于紧急情况下人员和财产的疏散。
3.1.6 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第4.1.6条中,对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作了“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的规定。
3.1.7 在调研中发现,一部分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由于忽视基地范围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造成场地积水、建筑进水,严重影响商店主要人流的疏散和通行,或对相邻场地、建筑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款要求大中型商店建筑设计时,应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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