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条文说明
7.4.1 土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有足够的经验。
7.4.2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7.4.2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 下一节: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