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室内燃气管道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宜按表10.2.2采用。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也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 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 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当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时,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 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 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 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 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的规定。
2 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 11618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 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³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中表3-1规定的A型管或B型管。
5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³而小于20mg/m³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 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壁不锈钢管:
1) 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规定;
2) 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
1) 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1或《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2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2的规定。
2 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 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 111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的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 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 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2 中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散装运输用》GB/T 10546或同等性能以上的软管。
3 低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 2486或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规定的软管。
4 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4倍。
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10.2.9 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³/h)。
2 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0.2.10 商业和工业用户调压装置及居民楼栋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和第6.6.6条的规定。
10.2.11 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应根据建筑物和室外管道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1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本规范第6.2.5条和第6.2.6条的规定计算。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宜按实际情况计算。
10.2.13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ρk——空气的密度(kg/m³);
ρm——燃气的密度(kg/m³);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Π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10.2.37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10.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10.2.41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 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 原苏联《燃气供应标准》(1991年版)5.29条规定:安装在厂房内或住宅及非生产性公共建筑外墙上的组合式调压器的燃气进口压力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住宅和非生产性公共建筑——0.3MPa;
工业(包括锅炉房)和农业企业——1.2MPa。
2 美国规范ASME B31.8输气和配气系统第845.243条对送给家庭、小商业和小工业用户的燃气压力做了如下限定: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应小于或等于60磅/平方英寸(0.41MPa),如超压时应自动关闭并人工复位;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小于或等于125磅/平方英寸(0.86MPa)时,除调压器外还应设置一个超压向室外放空的泄压阀,或在上游设辅助调压器,使通到用户的燃气压力不超过最大安全值。
3 我国燃气中压进户的情况。
四川、北京、天津等有高、中压燃气供应的城市中,有一部分锅炉房和工业车间内燃气的供应压力已达到0.4MPa,然后由专用调压器调至0.1MPa以下供用气设备使用;
北京、成都、深圳等市早已开展了中压进户的工作,详见表52。
表53国外中压进户的燃气压力值
5 中压进厨房的限定压力为0.2MPa,主要是根据我国深圳等地多年运行经验和参照国外情况制定的,为保证运行安全,故将进厨房的燃气压力限定为0.2MPa。
6 本条的表注1为等同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规定。
10.2.2 本条规定了用气设备燃烧器的燃气额定压力。
1 燃气额定压力是燃烧器设计的重要参数。为了逐步实现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首先应对燃气额定压力进行规定。
2 一个城市低压管网压力是一定的,它同时供应几种燃烧方式的燃烧器(如引射式、机械鼓风的混合式、扩散式等),当低压管网的压力能满足引射式燃烧器的要求时,则更能满足另外两种燃烧器的要求(另外两种燃烧器对压力要求不太严格),故对所有低压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以满足引射式燃烧器为准而作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为低压管网压力确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国内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人工煤气:1.0kPa;天然气:2.0kPa;液化石油气:
2.8kPa(工业和商业可取5.0kPa)。
4 国外民用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1) 人工煤气:日本1.0kPa(煤气用具检验标准);原苏联1.3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5kPa(ASAZ21.1.1-1964)。
2) 天然气:法国2.0kPa(法国气体燃料用具的鉴定);
原苏联2.0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75kPa(ASAZ21.1.1-1964)。
3) 液化石油气:原苏联3.0kPa(《建筑法规》-1977);日本2.8kPa(日本 JIS);美国2.75kPa(ASAZ21.1.1)。
10.2.3 本条将原规范应采用镀锌钢管,改为宜采用钢管。对规范规定的其他管材,在有限制条件下可采用。
10.2.4 对钢管螺纹连接的规定的依据如下:
1 管道螺纹连接适用压力上限定为0.2MPa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但澳大利亚在此压力下,一般用于室外调压器之前,我国螺纹标准编制说明中也指出,采用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锥/锥)连接时,可适用更高的介质压力。但考虑到室内管量大、面广、管件质量难保证、缺乏经常性维护、与用户安全关系密切等,故本规范对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时只限在室外采用,室内螺纹连接只用于低压。
2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223.1-1999,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最高压力可用于0.034MPa。
我国国产螺纹管件一般为锥管螺纹。故本规范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
10.2.5 本条规定了铜管用做燃气管的使用条件。
1 城镇燃气中硫化氢含量的限定:
GB 17820-1999《天然气》标准附录A规定,金属材料无腐蚀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6mg/m³(湿燃气)。
美国《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规定,对铜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7mg/m³(湿燃气)。
原苏联《燃气规范》和我国《天然气》标准规定,对钢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20mg/m³(湿燃气)。
本规范对铜管采用的是小于或等于7mg/m³的要求。
2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和壁厚见表54。据此本规范对燃气用铜管选用为A型或B型。
3 我国已有铜管国家标准,上海、佛山等城市使用铜管用于燃气已有4~5年,明装和暗埋的均有,但以暗埋敷设的为主。
表54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及壁厚
注:1 澳大利亚燃气安装标准AS5601-2000/AG601-2000,规定燃气用户选用的铜管应为A型或B型。
2 美国联邦法规49-192(2000),规定了如上表所列燃气用户铜管的最小壁厚。
3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附录A中规定;燃气中H2S≤6mg/m³时,对金属无腐蚀,H2S≤20mg/m³时,对钢材无明显腐蚀。
4 根据美国西南研究院(SWRI)和天然气研究院(GRI),关于“天然气成分对铜腐蚀作用的试验评估(1993年3月):
1) 试验分析表明,天然气中硫化氢、氧气和水的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水:112mg/m³,硫化氢:5.72~22.88mg/m³,总硫:229~458mg/m³,二氧化碳2.0%~3.0%,氧气:0.5%~1.0%),铜管20年的最大的穿透值为0.23mm,一般铜管的壁厚为0.90mm以上,所以铜管不会因腐蚀而穿透。
2) 试验表明,天然气中硫化氢、氧气和水的浓度在规定范围内,腐蚀产物可能在铜管内形成,并可能脱落阻塞下游设备的喷嘴;可通过设过滤器除去腐蚀产物的碎片,以减少设备的堵塞;也可选用内壁衬锡的铜管,以防止铜管的内腐蚀。
10.2.6 对不锈钢管规定的根据如下:
1 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按GB/T 12771标准,一般DN15及以上(外径≥13mm)管子的壁厚≥0.6mm,而外径8~12mm管子壁厚为0.3~0.5mm,比波纹管壁厚大。
管道连接方式一般可分以下六大类: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承插连接、粘结连接、机械连接(如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螺纹连接等前四种属传统的应用面较普遍的连接方式。粘结连接具有局限性。机械连接一般指较灵活的、现场可组装的,即安装较简便的连接方式。
薄壁不锈钢管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属无泄漏接头连接,与卡压、卡套等机械连接相比较具有明显优点,故推荐选用。
2 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是目前国内产品的一般要求。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是参照美国、荷兰和欧洲燃气规范编制的。
10.2.7 本条规定了铝塑复合管用做燃气管的使用条件。
1 目前国外用于燃气的铝塑复合管的国家有荷兰(NPR3378-10,2001)和澳大利亚(AS5601-2004等,本条规定的根据主要来源于澳大利亚燃气安装标准(2004年版),该标准规定有铝塑管不允许暴露在60℃以上的温度下,最高使用压力为70kPa等要求。
2 防阳光直射(防紫外线),防机械损伤等是对聚乙烯管的一般要求,由于铝塑复合管的内、外均为聚乙烯,因而也应有此要求。欧洲(BSEN1775-1998)、美国法规49-192(2000)、荷兰(NPR3378-10,2001)等国外《燃气规范》对室内用的PE和PE/Al/PE等塑料管材均有上述规定要求。
3 铝塑复合管我国已有国家标准,长春、福州等城市使用铝塑复合管用于燃气已有7~8年,主要采用明装且限用于住宅单元内的燃气表后。考虑到铝塑复合管不耐火和塑料老化问题,故本规范限制只允许在户内燃气表后采用。
10.2.9 关于居民生活使用的燃具同时工作系数(简称“系数”),是由上海煤气公司综合了上海、北京、沈阳、成都等地区的测定资料,经过整理、计算、验证后推荐的数据,详见附录F。由于“系数”的测定验证仅限于四个城市,就我国广大地区而言,尚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条文用词采用“可”。
10.2.11 低压燃气管道的计算总压力降可按本规范第6.2.8条确定,至于其在街区干管、庭院管和室内管中的分配,应根据建筑物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调压站供应压力不大于5kPa的低压燃气时,对我国一般情况,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并作适当调整,推荐表55作为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压力损失控制值,可供设计时参考。
表55 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参考表
注:1 阻力损失包括计量装置的损失。
2 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本规范第6.2.8条计算确定。
推荐表55中室内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的参考值理由如下:
1 原苏联的住宅中一般不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1) 原苏联《室内燃气设备设计标准》(建筑法规Ⅱ)-62规定:当有使用气体燃料的采暖用具(炉子、小型采暖炉、壁炉)时,居住建筑的住宅中才设燃气表。
2) 原苏联《建筑法规》-77规定,室内压降的分配没提到燃气表的压力降。
3) 原苏联《建筑法规》-77规定:为了计量供给工业企业、公用生活企业和锅炉房的燃气流量应规定设置流量计(注:住宅计量没有规定)。
2 家用膜式燃气表的阻力损失。
1) 在原TJ 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规定:低压计量装置的压力损失:当流量等于或小于3m³/h时,不应大于120Pa;当流量大于3m³/h,等于或小于100m³/h时,不应大于200Pa;当流量大于100m³/h时,应根据所选的表型确定。
2) 在GB/T 6968-1997《膜式煤气表》的表5中规定:煤气表的最大流量值Qmax为1~10m³/h时,总压力损失最大值为200Pa。
3) 综上所述,家用燃气表的阻力损失一般为:流量小于或等于3m³/h时,阻力损失可取120Pa;大于3m³/h而小于或等于10m³/h,或在1.5倍额定流量下使用时,阻力损失可取200Pa。
3 室内燃气管道阻力损失的参考值。
因原苏联住宅厨房内不设置煤气表,故供气系统的阻力损失值不能等同采用原苏联《建筑法规》中的数值(详见本规范条文说明表27),故作适当调整(见表55和表28)。
10.2.1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用气的安全和便于维修管理。
1 人工煤气引入管管段内,往往容易被萘、焦油和管道内腐蚀铁锈所堵塞,检修时要在引入管阀门处进行人工疏通管道的工作,需要带气作业。此外阀门本身也需要经常维修保养。因此,凡是检修人员不便进入的房间和处所都不能敷设燃气引入管。
2 规定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的根据是:
原苏联1977年《建筑法规》第8.21条规定:住房内燃气立管规定设在厨房、楼梯间或走廊内;
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将燃气引入管设在厨房、楼梯间或走廊内。
10.2.16 规定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前者是防止当房屋沉降时压坏燃气管道,以及在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后者是防止燃气管道漏气时沿管沟扩散而发生事故。
对于高层建筑等沉降量较大的地方,仅采取将燃气管道设在套管中的措施是不够的,还应采取补偿措施,例如,在穿过基础的地方采用柔性接管或波纹补偿器等更有效的措施,用以防止燃气管道损坏。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规定理由如下:
1 当输送人工煤气或矿井气时,我国多数燃气公司根据多年生产实践经验,规定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国外有关资料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也规定了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为了防止造成浪费,又要防止管道堵塞,根据国内外情况,将输送人工煤气或矿井气的引入管最小公称直径定为DN25。
2 当输送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时,因这类燃气中杂质较少,管道不易堵塞,且燃气热值高,因此引入管的管径不需过大。故将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规定为:天然气DN20,液化石油气DN15。
10.2.19 本条规定了引入管阀门布置的要求。
规定“对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这是为了万一在用气房间发生事故时,能在室外比较安全地带迅速切断燃气,有利于保证用户的安全。重要用户一般系指:国家重要机关、宾馆、大会堂、大型火车站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等,具体设计时还应听取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确定。
10.2.21 本条规定了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10.2.2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比空气重的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容易集聚达到爆炸极限并发生事故,故规定上述地点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备。当确需设置在上述地点时,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深圳市的经验,建议采取下述安全措施,经专题技术论证并经建设、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只限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使用的厨房烹调设备采用,其装机热负荷不应大于0.75MW(58.6kg/h的液化石油气);
2 应使用低压管道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上应设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3 应有防止燃气向厨房相邻房间泄漏的措施;
4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正常工作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不应小于12次/h;
5 厨房及液化石油气管道经过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
6 厨房靠外墙处应有外窗并经过竖井直通室外,外窗应为轻质泄压型;
7 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 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10.2.23条规定等。
10.2.23 本条规定了在地下室、管道井等危险部位敷设燃气管道时的具体安全措施。
1 管道提高一个压力等级的含义是指:低压提高到0.1MPa中压B提高到0.4MPa;中压A提高到0.6MPa。
3 管道焊缝射线照相检验,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1997中7.4.3.1条的规定和我国燃气管道焊接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10.2.25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均应明设,这是为了便于检修、检漏并保证使用安全;同时明设作法也较节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考虑美观要求而不允许设明管或明管有可能受特殊环境影响而遭受损坏时)允许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达到通风良好的条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2次/h),例如装在具有百页盖板的管槽内等。
燃气管道暗设在建筑物的吊顶或密封的Π形管槽内,为上海市推荐做法及规定。
室内水平干管尽量不穿建筑物的沉降缝,但有时不可避免,故规定为不宜。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2.27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井的安全措施。燃气管道与下水管等设在同一竖井内为国内、以及澳大利亚住宅管道井的普遍做法,多年运行没发生什么问题。管道井防火、通风措施是根据国内管道井的普遍做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美国《燃气规范》和国内实际做法规定的。
10.2.28 高层建筑立管的自重和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在管道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设计、管道补偿等设计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10.2.29 室内燃气管道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否则会使管道热胀冷缩造成扭曲、断裂,一般可以用室内管道的安装条件做自然补偿,当自然条件不能调节时,必须采用补偿器补偿;室内管道宜采用波纹补偿器;因波纹补偿器安装方便,调节安装误差的幅度大,造型也轻巧美观。
补偿量计算温度为国内设计计算时的推荐数据。
10.2.31 本条规定了住宅内暗埋燃气管道的安全要求,为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外标准规定和我国上海等地的习惯做法。
机械接头指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连接方式用的接头,管螺纹连接未列入机械连接中。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
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原苏联《建筑法规》规定:放散管应当服务于从离开引入地点最远的燃气管段开始引至最后一个阀门(按燃气流动方向)前面的每一机组的支管为止。具有相同的燃气压力的燃气管道的放散管可以连接起来。放散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放散管应设有为了能够确定放散程度而用的带有转心门或旋塞的取样管。
放散管要高出屋脊1m以上或地面上安全处设置是为了防止由放散管放散出的燃气进入屋内。使燃气能尽快飘散在大气中。
为了防止雨水进入放散管,管口要加防雨帽或将管道揻一个向下的弯。对于设在屋脊为不耐火材料,周围建筑物密集、容易窝风地区的放散管,管口距屋脊应更高,以便燃气尽快扩散于大气中。
因为放散管是建筑物的最高点,若处在防雷区之外时,容易遭到雷击而引起火灾或燃气爆炸。所以放散管必须设接地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确定引线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 燃气阀门是重要的安全切断装置,燃气设备停用或检修时必须关断阀门,本条规定的部位应设置阀门是目前国内外的普遍做法。
10.2.41 选用能快速切断的球阀做室内燃气管道的切断装置是目前国内的普遍做法,安全性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