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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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1 闭水试验法应按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案进行。
9.3.2 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抽样选取,带井试验。
9.3.3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时,试验管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已验收合格;
    2 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3 全部预留孔应封堵,不得渗水;
    4 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应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坚固,不得渗水;
    5 顶管施工,其注浆孔封堵且管口按设计要求处理完毕,地下水位于管底以下。
9.3.4 管道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2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3 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4 管道闭水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闭水法试验)进行。
9.3.5 管道闭水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列规定时,管道闭水试验为合格:
    1 实测渗水量小于或等于表9.3.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2 管道内径大于表9.3.5规定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9.3.5-1)
    3 异型截面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可按周长折算为圆形管道计;
    4 化学建材管道的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0.0046Di          (9.3.5-2)
式中:q ——允许渗水量(m³/24h•km);
          Di——管道内径(mm)。
表9.3.5 无压力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
管材 管径Di(mm) 允许渗水量[ m³/(24h•km)]
钢筋混凝土管 200 17.60
300 21.62
400 25.00
500 27.95
600 30.60
700 33.00
800 35.35
900 37.50
1000 39.52
1100 41.45
1200 43.30
1300 45.00
1400 46.70
1500 48.40
1600 50.00
1700 51.50
1800 53.00
1900 54.48
2000 55.90
9.3.6 当管道内径大于700mm时,可按管道井段数量抽样选取1/3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不开槽施工的内径大于或等于1500mm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 设计无要求且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时,可采用内渗法测渗水量;渗漏水量测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规定时,则管道抗渗性能满足要求,不必再进行闭水试验:
    1 管壁不得有线流、滴漏现象;
    2 对有水珠、渗水部位应进行抗渗处理;
    3 管道内渗水量允许值:q≤2[L/(㎡·d)]。
条文说明
9.3.5 本条第1、2和3款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沿用了原“规范”的计算公式。
    第4款给出的化学建材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式计算公式系采用《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2∶2001中允许渗水量标准,也是参照美国《PVC管设计施工手册》执行的。
9.3.6 依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本条删除了原“规范” 在“水源缺乏的地区”的限定;但同时补充规定: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本规范规定:内径大于或等于1500mm混凝土结构管道,包括顶管、有二次衬砌结构盾构或浅埋暗挖施工管道,当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可采用内渗法(又称内闭水试验)检验,渗水量检测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选择。
    本条第2、3款中术语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F的规定。
    本条第3款内渗法允许渗漏水量标准定为:q≤2[L/(㎡·d)],在总结北京等城市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3.2.1条四级防水等级标准而制定的。
    北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较严些,允许渗漏水量q≤0.1[L/(㎡·d)];工程实际应用表明现场的渗漏量检测难以操作。
    对于同样管径的顶管工程,采用本条外闭水试验标准要比采用本规范第9.3.5条内闭水试验的允许渗水量小得多,在工程实际选用时应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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