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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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1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入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要求在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
    2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编制实施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冲洗与消毒;
    4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冲洗流速不小于1.0m/s,连续冲洗。
9.5.2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冲洗管道的清洁水源已经确定;
    2 消毒方法和用品已经确定,并准备就绪;
    3 排水管道已安装完毕,并保证畅通、安全;
    4 冲洗管段末端已设置方便、安全的取样口;
    5 照明和维护等措施已经落实。
9.5.3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第一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于3NTU为止,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
    2 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第一次冲洗后,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条文说明
9.5.3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基本内容,并依据北京等城市的管道冲洗与消毒实践经验给出具体规定;管道第一次冲洗,又称为冲浊;管道第二次冲洗,又称为冲毒。有效氯离子含量,北京地区一般为25~50mg/L,各地也各有所不同,20mg/L为规定的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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