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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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1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站内灌瓶间的气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的释放源属第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
    2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宜根据释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 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2) 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第E.0.2条~第E.0.6条典型示例的规定。
    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E.0.2 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2,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的范围划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图 E.0.2 通风良好的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 E.0.2 通风良好的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3 露天设置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E.0.3,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和储罐区防护墙以内,防护墙顶部以下的空间划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3 当烃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以烃泵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注:地下储罐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可参照本条规定划分。
图E.0.3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E.0.3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4 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4,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以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2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4.5m,1区以外以及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图E.0.4 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E.0.4 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5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见图E.0.5,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按本附录第E.0.2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2 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其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3 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图E.0.5 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物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 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
图E.0.5 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物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
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

E.0.6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侵入的区域;
    2 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4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但其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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