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共场所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4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9.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9.0.1 本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总体容貌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对城市容貌有着重大影响,本条特此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9.0.2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
9.0.3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靠点的建设、管理要求。将原标准7.2条的“繁华地带”调整为“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使其更清晰、准确。对原标准7.2条的存车处设置进行了具体描述。
9.0.4 本条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的市容环境管理要求。现实社会生活中,在公共场所经常举办各类活动,其使用的临时设施以及产生的各类垃圾对城市容貌有着较大影响,为保持市容环境整洁,应及时清扫、处置各类垃圾,确保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9.0.5 本条规定了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建设、管理要求。集贸市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较大,产生各类垃圾较多,配套设施较多,对城市容貌影响较大,为保持市容环境整洁,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设施、环卫公共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进行了规定。同时,本条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有若干经营者、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