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6.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应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表6.3.1 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续表 6.3.1
2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排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若底层框架承受地震倾覆力矩大于框架-剪力墙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架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等级相同;
3 设有贮仓的框架(或框架-抗震墙)系指设有纵向的钢筋混凝土筒仓竖壁,且竖壁的高跨比不大于2.5,大于2.5时应按不设筒仓确定;
4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框架;
5 乙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度确定。
6.3.2 现有框排架结构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及设有筒仓的框架,宜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2 乙类设防且为一、二级时不宜为单跨框架,8度、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取大于1.1。
3 框架结构宜按本标准第6.2.1条的要求检查其规则性,不规则结构设有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并应提高相关部位的鉴定要求。
4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
2)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框架梁属于贮仓的竖壁时,可不受本条第1、2款限制;
4)框架柱的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400mm;柱的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宜大于4;
5)钢筋混凝土排架柱不应为薄壁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柱底至地坪以上500mm高度范围内、阶形柱的上柱和牛腿处的各柱段,均应为矩形截面;
6)框架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2-1的规定,超过时宜采取措施;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Ⅳ类场地上较高的框架结构,柱轴压比限值宜适当减小。
表6.3.2-1 框架柱轴压比限值
5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抗震墙宜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
2)抗震墙宜贯通结构全高,且横向与纵向宜相连;
3)结构平面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
4)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3.2-2的规定;超过表6.3.2-2的规定时,应计入楼盖、屋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6.3.2-2 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5)抗震墙墙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抗震墙周边应有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6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一、二级抗震墙和三级抗震墙加强部位的各墙肢应有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或翼墙的截面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检查;
2)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5。
7 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的屋盖支撑布置和构造,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屋盖支撑应符合表6.3.2-3~表6.3.2-5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2)8度、9度时跨度不大于15m的薄腹梁无檩屋盖,可仅在排架单元两端各有一道竖向支撑;
3)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4)8度、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5)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一侧(不等高排架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表6.3.2-3 B类排架结构的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3.2-4 B类排架结构的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3.2-5 B类排架结构的有檩屋盖支撑布置
6.3.3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宜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和扩展基础不宜低于C15。
6.3.4 现有框架梁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且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实际配筋量的比值,除应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实际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的要求检查。
4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 ∮ 14,且不应少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 ∮12。
5 加密区箍筋肢距,一、二级不宜大于200mm,三、四级不宜大于250mm。当纵向钢筋每排多于4根时,每隔一根宜用箍筋或拉筋固定。
表6.3.4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2 当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5 现有框架柱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实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3.5-1的规定。
表6.3.5-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注: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框排架结构,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不宜低于表6.3.5-2的要求;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可为150mm;
3)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为6mm;
4)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5)贮仓支承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表6.3.5-2 框架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注:d为柱纵向钢筋最小直径;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
3 柱箍筋的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柱端,为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为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填充墙等形成的短柱)、一级框架的角柱、贮仓支承柱为全高。
4 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表6.3.5-3的规定。一、二级时,净高与柱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的柱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1.0%。
5 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级不宜大于250mm,三、四级不宜大于30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0倍,三级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5倍。
表6.3.5-3 柱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注:1 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或拉筋组成的箍筋;
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一级时不应小于1.5%;
3 筒仓支承柱宜为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4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35且采用Ⅱ级钢筋的箍筋时,最小体积配箍率可按表中规定的数值乘以折减系数0.85,但不应小于0.4%;
5 井字复合箍的肢距不大于200mm且直径不小于10mm时,可采用表中螺旋箍的最小配箍率。
6.3.6 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标准表6.3.5-2检查,一、二、三级的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1.0%、0.8%、0.6%,但轴压比小于0.4时仍按本标准表6.3.5-3检查。
6.3.7 抗震墙墙板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抗震墙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配置双排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应符合表6.3.7的要求;当剪力墙因设置门洞而使边框柱成为独立柱时,该边框柱沿全高范围的箍筋配置宜符合本标准第6.3.5条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表6.3.7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注:Ac为边框枉或暗柱的截面面积;对翼柱Ac取(1.5b2~2.0b2)的截面面积。
6.3.8 钢筋的接头和锚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3.9 框架结构砌体填充墙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2 不约束框架变形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框架柱柔性连接,墙体与柱边应留有不小于30mm的缝隙,并应填充柔性填料,但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
3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具有抗侧力作用的实心砖墙应嵌砌在框架平面内且与梁柱紧密结合,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应有2 ∮ 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3)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6.3.10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范围内排架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最小箍筋直径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固:
1)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
3)牛腿或柱肩全高;
4)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
表6.3.10 排架柱加密区的最小箍筋直径(mm)
2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与预埋件应焊牢。6度、7度时,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2,8度时不应少于2 ∮ 14,9度时不应少于2∮16。
6.3.11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55°。柱间支撑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排架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有吊车或8度、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
2 柱间支撑斜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6.3.11的规定。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表6.3.11 柱间支撑交叉斜杆的长细比限值
3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排架中柱和9度时多跨排架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水平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6度、7度时,下柱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
6.3.12 排架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有檩屋盖的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槽瓦、瓦楞铁、石棉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
2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近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6度、7度时,有天窗排架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9度各开间,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宜相互焊牢;8度、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宜与主筋焊牢。
3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侧板与天窗立柱宜用螺栓连接。
4 屋架(屋面梁)与柱子的连接,8度时宜为螺栓,9度时宜为钢板铰或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14,9度时不宜少于4∮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有抗剪钢板;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为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HRB335、HRB400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30倍。
5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且下弦横向支撑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3.13 排架结构的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不大于500mm均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排架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度、9度时,应按上密下疏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不等高排架的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中,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3)圈梁宜闭合,当柱距不大于6m时,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80mm,其配筋在6度~8度时不应少于4∮12,9度时不应少于4∮14;排架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度~8度时不宜少于4∮14,9度时不应少于4∮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各圈梁在转角处应有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4)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 墙梁宜为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排架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4 女儿墙可按本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检查,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6.3.14 排架结构的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2 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3 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顶部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6.3.15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乙类框排架结构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当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6.3.1~6.3.9条的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两端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B类排架结构,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节有关规定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B类排架结构,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3.16 框架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6.3.17 计入黏土砖填充墙抗侧力作用的框架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抗震验算。
6.3.18 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构造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时,可取1.1。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1~6.3.14条的规定时,可取1.0。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2节A类框架结构鉴定的规定时,可取0.8。
4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时,本条第1~3款的体系影响系数值尚宜乘以0.8~1.0。
6.3.2 本条依据93版设计规范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布置的规定,从鉴定的角度予以规定。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规定乙类设防且为一、二级时,要求为多跨框架;在8度、9度设防时检查“强柱弱梁”的情况。对于排架结构的屋盖支撑布置和构造,也规定了比A类更高的要求。
6.3.4~6.3.8 依据《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设计规范对梁、柱、墙体配筋的规定,以及钢筋锚固连接的要求,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6.3.10~6.3.14 有关排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引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单层钢筋混凝土柱B类厂房抗震鉴定有关规定。
6.3.15、6.3.16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计算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验算。但其中,不同于现行设计规范的内力调整系数和构件承载力验算公式,均在本标准的附录D中给出,以便应用。
鉴于现有框排架在静载下可正常使用,对于梁截面现有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可按梁跨中底面的实际配筋与梁端顶面的实际配筋二者的总和来判断实际配筋是否足够。
6.3.18 本条给出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参照A类方法进行综合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体系影响系数的取值。
- 上一节:6.2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 下一节:7 钢框排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