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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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砌体结构通廊

(Ⅰ)抗震措施鉴定

8.2.1 砖混结构通廊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通廊结构布置及其连接构造、主要砌体结构的材料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8.2.2 通廊与其支承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合理的连接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8.2.3 通廊与毗邻建(构)筑物之间设有防震缝分隔时,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8.1.4条的规定。不符合要求时,应分析碰撞可能造成的损坏,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8.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应为砌体支承结构。
8.2.5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通廊砌体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结构不应为无筋砌体支墩。
    2 支承结构为砖墙、砖拱时,应为平面封闭或箱形结构。
8.2.6 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为箱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厚不应小于240mm,黏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墙体顶部应有封闭圈梁(卧梁),并应与廊身钢筋混凝土大梁可靠连接。内部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2m。
    2 墙体沿高度每隔4m应有一道圈梁。
    3 8度、9度时,墙体的四角和内外墙交汇处应设有构造柱,其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2。
8.2.7 8度、9度时,混合支承结构通廊单元内,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四柱式框架支架。
8.2.8 砖砌体廊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身为预制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时,墙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檐口圈梁。墙体檐口圈梁与构造柱之间应有钢筋拉结。
    2 墙体应设有构造柱,6度~9度时,构造柱的间距分别不宜大于8m、6m、5m、4m。
    3 屋面板与檐口圈梁之间、底板与纵向大梁之间,均应有可靠连接。
    4 轻型屋面的承重构件应与廊身砖墙有可靠连接,通廊单元两端均应各设有一道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8.2.9 砌体支承结构与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架混合支承时,其砌体支承结构应按提高一度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2.10 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砖混结构通廊,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地下通廊。
    2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的砖混结构通廊和砌体支承结构通廊。
8.2.11 下列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砖混结构通廊和砌体支承结构通廊的支承结构。
    2 8度和9度时,混合支承结构通廊中的砌体支承结构。

条文说明
8.2.1 通廊系统的布置是指通廊的平面及立面布置,检查的重点是防止地震造成塌落或连接部位局部塌落,砌体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和质量等。
8.2.2 通廊支座应有防止塌落的措施。对于固定支座应有可靠的焊接或螺栓连接;对于滑动支座应有限位连接措施。当通廊支承于建(构)筑物上时,应考虑二者相对位移影响。
8.2.3 毗邻建(构)筑物地震时会发生碰撞,造成结构局部损坏、大梁塌落等情况,须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8.2.4 海城、唐山地震中,高烈度地区砖混通廊的倒塌和损坏率较高,因此规定9度和8度Ⅲ、Ⅳ类场地时不应为砌体支承结构。
8.2.5、8.2.6 支承结构为砖石支墩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围套;支承墙体采用砖壁柱时,其砖壁柱和砖墙宜为钢筋网砂浆或混凝土夹板墙;墙体采用砖柱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或外包钢筋混凝土围套、角钢加缀条围套。采用砖墙、砖拱时,应满足本标准第3.0.11条或第3.0.12条承重墙体的要求。
    通廊支承结构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固。当底板与卧梁无可靠连接时,应采用砂浆灌缝,并在对应构造柱位置的底板下缘设置横向拉杆。
8.2.8 砌体廊身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廊身整体性的措施,并防止屋面板在竖向地震作用下可能上抛。
8.2.9 砖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一般比钢筋混凝土支架或钢支架大,其所分担的地震力也较大。砖结构属脆性材料,故破坏严重,因此规定这类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构件应按提高一度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
8.2.10 地下通廊的震害极少,故规定地下通廊可不鉴定。跨间承重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大梁的砖混通廊在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但通廊屋面构件与墙体要有可靠连接。
8.2.11 本条给出砌体支承结构的验算的范围和验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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