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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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条文说明
8.2.1 设计中确定消防站的规模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
    1 企业的大小和火灾危险性; 
    2 企业内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当固定消防设施比较完善时,消防站的规模可减小;
    3 邻近有关单位有无消防协作条件,主要的协作条件指: 
      1)协作单位能提供适用于扑救石油化工火灾的消防车;
      2)赶到火场的行车时间不超过10~20min(其中,装置火灾按10min、罐区火灾按20min)。装置火灾应尽快扑救,以防蔓延。罐区灭火一般先进行控制冷却,然后组织扑灭。据介绍,钢结构、钢储罐的一般抗烧能力在8~15min,因此只要控制冷却及时,在10~20min内协作单位消防车到达是可以的。 
    4 工业园区内的石油化工企业或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用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8min时,且公用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消防站。 
8.2.2 大型泡沫车是指泡沫混合液的供给能力大于或等于60 L/s、压力大于或等于1MPa的消防车辆。
8.2.3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多时,不宜用桶装。因桶装泡沫液向消防车灌装时间长且劳动量大,往往不能满足火场灭火要求。宜将泡沫液储存于高位罐中,依靠重力直接装入消防车,或从低位罐中用泡沫液泵将泡沫液提升到消防车内,保证消防车连续灭火。在泡沫液运输车的协助下,消防车无需回站装泡沫液,可在火场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8.2.4 消防站的组成,应视消防站的车辆多少、规模大小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考虑确定。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8.2.5 车库室内温度不低于12℃,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发动。车库在冬季时门窗关闭,为使消防车每天试车时排出的大量烟气迅速排出室外,故提出消防站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8.2.7 车库大门面向道路便于消防车出动。距道路边15m的要求高于城镇消防站,是因为石油化工企业多设置大型消防车,车身长。车库前的场地要求铺砌并有坡度,是为便于消防车迅速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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