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索道支架
(Ⅰ)抗震措施鉴定
11.4.1 现有索道支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索道支架所在场地对其抗震的不利影响。
2 地基基础的抗震稳定性。
3 索道支架柱脚连接构造。
4 索道支架结构形式及连接构造。
5 索道运行的平稳性。
11.4.2 索道支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应无明显滑移、变形迹象。
2 索道支架柱脚连接应无变形、松动痕迹。
3 支架应无明显歪扭、倾斜,轿(车)厢通过支架时运行应平稳、顺畅。
4 钢材表面应无明显腐蚀、削弱,构件连接应无断裂、变形或松动。
5 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腐蚀、开裂,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11.4.3 7度~9度时,钢支架立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60,腹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6度时,钢支架各杆件的长细比均不宜大于120。
11.4.4 格构式钢支架的横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坡度改变处,应设有横隔。
2 8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2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12m;9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1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6m。
11.4.5 支架高度大于15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11.4.6 钢筋混凝土单柱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2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且支架高度不大于10m时,单柱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表6.3.1有关框架抗震等级二级的要求。
3 8度Ⅰ、Ⅱ类且支架高度为10m~15m时,单柱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表6.3.1有关框架抗震等级一级的要求。
4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钢筋混凝土支架柱的箍筋宜全高加密。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1.4.7 6度、7度时,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索道支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1.4.8 8度、9度时,索道支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11.4.3~11.4.6 钢支架和钢筋混凝土单柱支架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提出要求,但要求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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