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6 制动系统

4.6.1 列车空气制动系统应由风源系统、常用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放制动系统组成,并应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等。
4.6.2 制动系统应采用微机控制,应能根据载荷大小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
4.6.3 常用制动应使用电制动,并应充分利用电制动功能。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当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空气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故障情况下,也应能保证空气制动发挥作用。
4.6.4 列车在实施再生制动时,制动能量应能被其他列车吸收,多余能量应由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宜设于变电所。
4.6.5 紧急制动应为纯空气制动。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4.6.6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列车在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不会发生溜车。
4.6.7 基础制动宜采用单元式踏面制动装置或盘形制动装置。
4.6.8 列车应具有两套或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一台机组失效时,其余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量、供气质量和总风缸容积,均应能满足整列车的供风要求,同时应维持空气压缩机必要的开动占空比。空气压缩机组应设有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以及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
4.6.9 列车制动系统应具有保持制动功能。
条文说明
4.6.1 风源系统是指压缩空气发生系统。常用制动系统是指列车运行中正常情况下为调节或控制列车速度包括进站停车所施行的制动的制动系统。一般采用电空混合、电气制动(再生制动或电阻制动)优先的制动作用方式。它的特点是作用比较缓和而且制动力可以调节。紧急制动系统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使列车尽快停止所施行的制动,称为“紧急制动”(也称为“非常制动”),它的特点是作用比较迅猛而且要把列车的空气制动能力全部用上。停放制动系统是车辆停放在线路上或车场内防止车辆溜放的制动系统。停放制动装置执行机构一般采用弹簧储能方式,当压缩空气压力正常时压缩弹簧,进行储能,当压缩空气压力降低到规定值以下时,弹簧释放能量,通过制动缸产生制动作用。停放制动装置一般还附有双稳态电磁阀用于切断压缩空气,人为使停放制动装置产生停放制动作用。为了在没有压缩空气的情况下移动车辆还设有人工缓解阀,用来人工缓解停放制动装置。
4.6.4 安装在变电站内的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有两种,一种主要是由多相斩波器和制动电阻组成,其作用是把再生制动电能经车流吸收后的多余的部分消耗到电阻器上,转换成热量释放到隧道以外的大气中;另一种是由逆变器和隔离变压器等组成,其作用是把车流吸收后的再生制动多余的电能通过逆变器反馈到交流电网上。使用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的重大意义在于通过这种装置特别是后一种装置,把列车制动产生的原来消耗在隧道内的巨大多余能量,或转换成热量释放到隧道以外的大气中,或反馈到电网上加以利用,不但能有效地降低隧道内热量蓄积,改善通风效果,而且对节能减排、提高列车制动性能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6.7 基础制动是指是车辆制动系统的执行部分,他是利用杠杆作用将制动原动力扩大到适当的倍数,然后传递给每个轮子旁的闸瓦或闸片。
4.6.8 当列车具有两套以上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时,应注意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因暂载率太低而使润滑油出现乳化。
4.6.9 保持制动功能是列车速度为零时制动系统自动产生常用制动作用,其制动力约为最大常用制动的70%左右,当列车接到启动指令后缓解。其作用是防止车辆停车后发生溜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