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 除尘器、洗涤塔
(Ⅰ)抗震措施鉴定
19.4.1 除尘器、洗涤塔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 下降管与除尘器的连接处,不应有严重变形和损坏。
2 除尘器和洗涤塔的筒体,不应有损坏。
3 筒体支座及其连接处,不应有损坏和松动。
4 支撑筒体的环梁及其与柱的连接,不应有变形和损坏。当筒体与环梁仅用螺栓连接时,其连接不应有松动和损坏。
5 旋风除尘器框架和重力除尘器支架梁与柱及其与支撑的连接,不应有变形和裂缝。
6 旋风除尘器框架和重力除尘器、洗涤塔支架与基础连接处,不应有损坏和空隙。
19.4.2 框架和支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抗震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的有关要求。其抗震构造措施,6度~8度时应符合二级框架结构的要求,9度时应符合一级框架的要求。
19.4.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旋风除尘器、重力除尘器和洗涤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体在支座处宜设有水平环梁。
2 筒体与支架以及支架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宜设有抗剪措施。
3 管道与筒体的连接处宜设有加劲肋或局部增加钢壳厚度等加强措施。
4 旋风除尘器框架和重力除尘器钢支架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20,按拉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50。
19.4.4 除尘器和洗涤塔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时,柱顶宜设有水平环梁。柱顶无水平环梁时,柱头应设置不少于两层直径为8mm的水平焊接钢筋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4.5 下列筒体和支承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 除尘器和洗涤塔的筒体结构。
2 6度、7度Ⅰ、Ⅱ类场地时,旋风除尘器的框架结构和重力除尘器的支架结构。
3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洗涤塔的支架结构。
19.4.6 不符合本标准第19.4.1~19.4.4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和洗涤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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