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21.3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21.3.1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0。
4 构造柱、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21.3.2 整体性的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
1 池壁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表21.3.2-1的要求。
表21.3.2-1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
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
3 水池应设置圈梁,圈梁设置应满足表21.3.2-2的要求。
表21.3.2-2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
4 圈梁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500mm应设有2∮6拉结钢筋。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21.3.3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21.3.2 对沉淀池、蓄水池的整体性连接,特别是构造柱、圈梁作了规定。9度地区不宜采用砌体水池,但考虑到实际现状,仍对9度现有砌体水池提出相应的要求。
21.3.3 现行国家标准是指《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21.3.3 现行国家标准是指《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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