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 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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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分区应明确,群众活动区宜靠近主出入口或布置在便于人流集散的部位;
    2 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应合理,道路布置应便于道具、展品的运输和装卸;
    3 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入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3.2.2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划分静态功能区和动态功能区,且应分区明确、互不干扰,并应按人流和疏散通道布局功能区。静态功能区与动态功能区宜分别设置功能区的出入口。
3.2.3 文化馆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动态功能区一侧,并应场地规整、交通方便、朝向较好;
    2 应预留布置活动舞台的位置,并应为活动舞台及其设施设备预留必要的条件。
3.2.4 文化馆的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场区布置及建筑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等,并宜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设施。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且停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3.2.6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较近时,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内噪声较大的功能用房应布置在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的远端,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3.2.7 文化馆建筑的密度、建筑容积率及场区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1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同时,将原条文“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3.2.2 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一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一般划分原则为:
    1 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 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房等。
3.2.3 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本条增加了“室外活动场地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群众文化流动服务的特点,强调了室外活动场地满足“设置活动舞台”的要求。如果满足了“活动舞台搭建”要求,流动电影、流动图书等流动设施也能够满足。
    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的必备功能场所,是专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的室外活动场所,应是既具有容纳集体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容量,又具有区域性休闲活动场所的功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文化馆的规模确定,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第十六条“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室外活动场地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举办较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活动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设置,《文化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一般满足这一要求。如果文化馆的建设用地紧张,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与集散用地综合考虑,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00m2下限值。
    500m2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提出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使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了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4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括表述了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设施”。
3.2.5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停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3.2.6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3.2.7 本条在保留了原《规范》“第2.0.6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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