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业务用房
4.3.1 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4.3.2 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80㎡~130㎡,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积可取下限。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
2 大型馆可分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可合设录音室和录像室,小型馆宜合设为录音室和录像室。
3 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4 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并应采用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 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 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4.3.3 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
2 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
3 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理室应由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
2 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目的功能,也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
3 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邻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
4 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空间;
5 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和底层。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
6 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安全防范设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盗门和甲级防火门;
7 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
8 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9 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10 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执行。
4.3.5 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管理等用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4.3.2 本条在原《规范》“第3.4.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修订。将“录音工作室”调整为“录音录像室”,一方面基于录音、录像功能配置相近,另一方面基于“录音”专业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基层群众文化需求。
为保证录音室、录像室的录音质量,防止杂音干扰,提出录音室、录像室的控制室单独设置要求。录音室、录像室的平面设计尺寸是由使用功能决定的,房间的面积较大虽然使用灵活性好,但不经济;使用面积过小则不易保证录音效果;设计时应尽量满足本条对录音室、录像室提出的高宽长三者的比例关系要求,防止出现室内音质畸变,影响录音效果。
录音录像室的其他建筑设计要求,依据录音棚和录像室的基本专业要求提出。
录音室、录像室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设的观察窗主要用于隔声,同时满足从控制室通过观察窗能看清录音、录像室的活动情况;观察窗最小尺寸建议宽1.8m,高1.0m,窗下缘距地0.8m为宜;观察窗应密封良好,双层玻璃,向下倾斜20°安装,以提高隔声效果。同时,其隔墙上的门窗也应采用隔声门窗。
4.3.3 本条是新增内容。介于文化馆是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阵地,是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均应配置的业务用房,本次修订增加此条。
4.3.4 本条是新增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田野调查、群众文化研究、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及当地民族民间文化档案管理等工作,是各类文化馆的重要业务和日常工作,并且,功能用房有其特殊要求,尤其是档案管理用房。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条。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4.3.5 本条是新增内容。根据当前文化馆发展的要求,数字文化馆、计算机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功能设施普遍增加,专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机房成为业务功能配置的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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