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电气
5.3.1 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 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 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 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位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4 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5.3.3 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2 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 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损伤;
4 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配线,重要展品上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 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电源插座。
5.3.4 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
5.3.5 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插座。
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照明光源。
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
5.3.10 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L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3.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天然光。
5.3.12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场所宜设置防静电地板,且语音、数据、设备电源等线路宜采用地面线槽沿静电地板下布线。
5.3.14 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视频与音频管路。
5.3.15 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多媒体视听教室、报告厅、各类教室、研究整理室、创作室、办公室等场所,应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6 文化教室、公共活动场所及室外广场附近的建筑物等,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7 文化馆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电话接口及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8 排演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5.3.19 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5.3.2 为避免舞台灯光对音响设备的干扰,规定采用不同的专用干线供电,仅当室外活动场地采用流动舞台车并带有隔离变压器时,可合用供电干线。专用干线是指从低压配电室开始分开。
5.3.3 采用混合照明可取得较好的光环境,并可节约电能。文化馆内展览陈列厅的展览内容一般为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一般情况下展览陈列的内容与展览的时间难以事先确定。局部照明采用轨道式安装,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采用封闭式槽盒或照明母槽盒等方式配线,可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临时对照明线路进行改造。
5.3.4 本条在原《规范》“第5.3.5条”基础上,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5.3.5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配置电气设施的场所,强调了电源插座的配置要求,并明确提出了电子图书阅览等用电场所的电源插座配置要求。
教室等公共场所可能需要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琴房、音乐创作室等专业场所可能使用电声乐器。因此,文化馆建筑在群众活动场所和业务用房的墙面应考虑足够的电源插座。
5.3.6 本条为新增内容。
5.3.7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舞蹈排练室等需要空间高度的场所特别强调照明设施的配置。
5.3.8 本条是新增内容,是为满足人对颜色显现还原的要求。
5.3.9 文化馆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相关要求,本规范仅强调照明节能要求。
5.3.10 文化馆建筑为公共活动场所,为了安全指示灯、标志灯一般为长明灯,为便于节能,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故强调了对上述照明光源的选择。
5.3.11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照明控制的节能要求。
5.3.12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
5.3.13 本条在原《规范》“第5.3.6条”基础上,强调了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场所各种管线暗敷设的要求。
5.3.14 本条是新增内容,增加了音视频弱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5.3.15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等需要网络的场所,增加了网络接口设置的要求。
5.3.16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教室等需要电视的场所,增加了有线电视接口的要求。
5.3.17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馆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可能场所,增加了公用电话、公共网络入网的接口设计要求。
5.3.18 适应排演厅、报告厅的一般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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