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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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 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 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8.11.4 单层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仓库及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合成纤维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2. 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8.11.5 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在室外设置水泵结合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收集设施;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 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11.1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款并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的厂房、仓库、控制室、办公楼等的特点,提出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
8.11.2 室内消火栓是主要的室内消防设备,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灭火效果,为此本条提出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第 1 款:可燃液体、气体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火势猛烈,对小厂房,着火后人员无法进入室内使用消火栓扑救,故当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第 3 款:为了便于消防人员火灾时使用,要求多层厂房和高层厂房楼梯间应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
    第 4 款:要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系统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是为了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用水或防止消火栓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误报警、误动作。
    第 5款:由于石油化工厂一般均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为了便于室内人员安全操作水枪,要求消火栓口处压力大于0.50MPa时需设置减压设施。为防止热设备受到直流水柱冲击后急冷受损,扩大泄漏事故,故要求水枪具有喷射雾化水流功能。为了便于人员安全操作宜选用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型式的室内消火栓。
8.11.3 石油化工企业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与一般计算机房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不要求设置固定自动气体灭火装置理由如下:
     1 石油化工厂控制室 24小时有人值班,出现火情,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尽快扑救; 
     2 各建筑物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变配电所、机柜间和电缆夹层等空间发生火情,火灾探测系统能及时向 24 小时有人值班的场所报警,使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 固定的气体灭火设施一旦启动,需要控制室内值班人员立即撤离,可能导致装置控制系统因无人监护而瘫痪,引发二次火灾或造成更大事故;
     4 本规范对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的建筑防火、平面布置、设备选用等均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加强了建筑物的自身安全性。
8.11.4 石油化工企业大型化致使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面积大幅增加,该类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可燃固体。为了及时扑灭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采取防冻措施,确保冬季系统的可靠运行。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是因为石化企业设置的独立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具有可靠的水量水压保证。
    为了节省占地,某些企业采用高架仓库,这相对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考虑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安全生产,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及实际的做法,提出了本条要求。
8.11.5 聚乙烯、聚丙烯等聚烯烃装置的挤压造粒厂房一般为封闭式高层厂房。通常上层为固体添加剂加料器,往下依次经计量、螺杆加料、与树脂掺混后进入到布置在一层的挤压造粒机,经熔融挤压切粒后变为塑料颗粒产品。添加剂的加料口设有防止粉尘逸散的设施。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密闭操作,并设有氮封系统。挤压造粒机模头通常用高压蒸汽加热。根据需要,有时采用用丙B 类重油作为热油加热介质。
    挤压造粒厂房的生产物料主要是属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的聚烯烃类塑料产品,由于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在设备内密闭操作,不会接触到点火源,多年来该类厂房也从未发生过火灾事故。此类厂房不属于劳动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场所,厂房内空间体积大,易于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因此,要求厂房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可满足消防要求。
8.11.6 烷基铝(烷基锂)是聚丙烯、低压聚乙烯、全密度聚乙烯、橡胶等装置的助催化剂,具有遇空气自燃、遇水激烈燃烧或爆炸特性。以前,在配制间曾不止一次发生因阀门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的事故。经试验,该物质应采用D类干粉扑救。国内引进的多套装置目前均设有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装置,故本条作此规定。
    在启动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装置前,应首先关闭烷基铝设备的紧急切断阀。
8.11.7 烷基铝储存仓库只是作为储存场所,不需要进行开关阀门等生产操作,发生烷基铝泄漏引发火灾的几率很小。因此,可采用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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