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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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旅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建筑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设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辅助部分。
4.1.2 旅馆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4.1.3 旅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4.1.4 旅馆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4.1.5 旅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1.6 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设置。
4.1.7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2 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3 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
    4 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
    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4.1.12 旅馆建筑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清洁的便利性。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条文说明
4.1.1 根据对旅馆建筑的调研发现,各功能空间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差别很大,受建筑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需视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配置。
4.1.2 由于旅馆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对象不同,其管理方式和服务也多种多样,建筑的空间布局应与其相适应。
4.1.4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差异很大。为了贯彻国家节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很多省市在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标准。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同时满足地方规范。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旅馆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分区的气象条件提出的规定指标进行热工设计,当不能满足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 为满足伤残人士、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伤残人士以及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关爱。当前我国旅馆建筑能完全满足这方面要求的还较少,故专门列出本条加以强调。
4.1.6 旅馆建筑客房部分、公共部分与辅助部分使用流线不宜交叉,公共部分及辅助用房的设备设施往往对客房产生强噪声或振动等不利影响,因此宜独立分区。
4.1.8 客房是旅馆建筑最重要的功能,为旅馆内客人提供住宿的空间,安静的休息环境首先需要得到保障。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旅馆建筑的附属设施是产生噪声、振动主要场所。因此,在此条文中明确规定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避免对客房产生不良影响。
4.1.9 餐厅、厨房、食品储藏等房间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使用要求。而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易产生楼地面渗漏污染,也需日常检修维护。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用房的直接上层。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10 变配电室等房间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水能传导电,如果有水房间在其直接上层难免产生隐患,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有水房间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或双层楼板但夹层中人员无法进入并没有排水处理渠道的,也是不可取的。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11 经调研分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旅客对旅馆舒适度的需求也相对提高,因旅客大多数都带有行李,因此对乘客电梯及电梯厅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特作此条规定。
    电梯的配置包括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与建筑布局方式、建筑层数、服务的客房数等有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旅客电梯数量配置一般可按以下标准:
    一级、二级旅馆每(120~14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三级每(100~12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四级每(70~10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五级每7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
    对旅客而言,旅馆都是陌生场所,因此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在旅馆设计中非常必要。
    一、二、三级旅馆建筑服务电梯可与乘客电梯合用,四级、五级高等级的旅馆服务电梯应单独设置。
    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这是因为一方面避免走道内的通过人流与电梯厅等候电梯的人流相互干扰,另一方面避免电梯使用时对正对面客房的使用产生影响。
4.1.13 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栏杆高度宜从严。《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要求安全护栏高度不低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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