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16.5 专用电话系统
16.5.1 专用电话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组织指挥行车、运营管理及确保行车安全而设置的电话系统设备。
16.5.2 专用电话系统应包括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车站、车辆基地专用直通电话及区间电话。
16.5.3 专用电话系统应由中心交换设备、车站(车辆基地)交换设备、终端设备、录音装置及网管设备等组成。
16.5.4 调度电话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与各车站(车辆基地)值班员,以及与办理行车业务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调度通信,主要应包括行车、电力、防灾环控、维修等调度电话组。
16.5.5 控制中心调度台宜设置在控制中心调度大厅内。行车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车站行车值班员、车辆基地信号楼行车值班员等处所。
16.5.6 电力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电力值班人员所在的处所。
16.5.7 防灾环控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防灾环控值班人员所在的处所。
16.5.8 调度电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度电话终端可选呼、组呼和全呼分机,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发生阻塞;
2 调度电话分机对调度值班台应可实现一般呼叫和紧急呼叫;
3 控制中心调度电话终端之间应有台间联络等功能;
4 应具有召集固定成员电话会议和实时召集不同成员的临时会议的能力。
16.5.9 站间行车电话应提供相邻车站值班员间办理有关行车业务联系。站间行车电话终端应设在车站值班员所在的处所。
16.5.10 车站专用直通电话应提供行车值班员或站长与本站内运营业务有关人员进行通话联系。站区管辖内的道岔处可设置与车站值班员间的直通电话。车辆基地专用直通电话可根据作业性质设置行车指挥电话、乘务运转电话、段内调度指挥电话、车辆检修电话等。
16.5.11 地铁通信系统可根据运营需求设置区间电话,供司机和区间维修人员与邻站值班员及相关部门联系的区间电话。区间电话在一般区间宜每隔150m~200m设置一处。区间电话可纳入公务电话系统。
16.5.12 公务电话系统和专用电话系统可采用合设方式,但应保证调度专用功能。
16.5.2 专用电话系统应包括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车站、车辆基地专用直通电话及区间电话。
16.5.3 专用电话系统应由中心交换设备、车站(车辆基地)交换设备、终端设备、录音装置及网管设备等组成。
16.5.4 调度电话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与各车站(车辆基地)值班员,以及与办理行车业务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调度通信,主要应包括行车、电力、防灾环控、维修等调度电话组。
16.5.5 控制中心调度台宜设置在控制中心调度大厅内。行车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车站行车值班员、车辆基地信号楼行车值班员等处所。
16.5.6 电力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电力值班人员所在的处所。
16.5.7 防灾环控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防灾环控值班人员所在的处所。
16.5.8 调度电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度电话终端可选呼、组呼和全呼分机,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发生阻塞;
2 调度电话分机对调度值班台应可实现一般呼叫和紧急呼叫;
3 控制中心调度电话终端之间应有台间联络等功能;
4 应具有召集固定成员电话会议和实时召集不同成员的临时会议的能力。
16.5.9 站间行车电话应提供相邻车站值班员间办理有关行车业务联系。站间行车电话终端应设在车站值班员所在的处所。
16.5.10 车站专用直通电话应提供行车值班员或站长与本站内运营业务有关人员进行通话联系。站区管辖内的道岔处可设置与车站值班员间的直通电话。车辆基地专用直通电话可根据作业性质设置行车指挥电话、乘务运转电话、段内调度指挥电话、车辆检修电话等。
16.5.11 地铁通信系统可根据运营需求设置区间电话,供司机和区间维修人员与邻站值班员及相关部门联系的区间电话。区间电话在一般区间宜每隔150m~200m设置一处。区间电话可纳入公务电话系统。
16.5.12 公务电话系统和专用电话系统可采用合设方式,但应保证调度专用功能。
条文说明
16.5.11 区间电话一般可以使用公务电话的号码,可以与公务电话网内用户进行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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