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8.1 一般规定

18.1.1 地铁宜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AFC系统。
18.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线网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8.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系统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8.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地铁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8.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18.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18.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8.1.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18.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8.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控制器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
18.1.1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8.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具有连续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18.1.13 线网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架构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18.1.14 清分系统应结合线网规划、建设时序确定系统建设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
条文说明
18.1.1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在地铁中设置自动售检票系统有利于减少车站工作人员,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通过自动售检票系统可以实现客观的客流统计、票款收入统计及设备运行,维修状况的统计,有利于提高地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地铁投资与更多效益体现,改变不计成本运营的状况。
18.1.3 轨道交通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实现乘客一张卡在手就可搭乘公共交通的目的。
18.1.4 超高峰客流量是指车站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各站超高峰系数取值视车站位置的客流特征和客流量大小取值。
    自动售检票终端设备的计算参数可按:
    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济发展状况和服务水平来确定相应的设备计算参数和配置水平。
18.1.5 “可靠性”主要是指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数据的可靠性、通信的可靠性及设备的可靠性等。
18.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主要是指与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动力与照明专业及“一卡通”系统的接口等。
18.1.8 系统运营模式包括正常运营模式、降级模式和紧急模式。后两种属于非正常运行模式。正常运行模式包括:正常服务模式、关闭模式和暂停服务模式、设备故障模式、维修模式和离线维修模式等。系统降级模式包括:列车故障模式、车费免检模式、进出站次序免检模式、车票时间免检模式和车票日期免检模式等。紧急模式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清分系统、车站计算机(SC)或紧急按钮启动。
18.1.9 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时,自动售检票系统可手动或者自动与火灾自动报警(FAS)系统实现联动,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如不严格执行此条文,不与火灾报警(FAS)系统联动,一旦车站发生火灾,将因自动检票机阻挡人群疏散、售票机继续售票等,造成客流积聚、拥堵,从而引发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18.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级以下设备包括半自动售票机、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检票机和自动验票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