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3 供暖通风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3.1 供暖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供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2 过滤器的进出口静压差;
      3 水泵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4 热空气幕的启停状态。
9.3.2 热水集中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有关规定。
9.3.3 通风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通风机的启停状态;
      2 可燃或危险物泄漏等事故状态;
      3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的越限报警。
9.3.4 事故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泄漏、事故等探测器连锁开启,并宜在工作地点设有声、光等报警状态的警示。
9.3.5 通风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房间风量平衡、温度、压力、污染物浓度等要求;
      2 宜根据房间内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通风量的调节。
9.3.6 通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相关现行消防规范和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供暖系统的参数检测点。
    本条给出了供暖系统应设置的参数检测点,为最低要求。设计时应根据系统设置加以确定。
9.3.3 通风系统的参数检测点。
    本条给出了应设置的通风系统检测点,为最低要求。设计时应根据系统设置加以确定。
9.3.4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电器开关的设置。
    本规范6.3.9第2款强制性规定,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做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手动开关位置应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本规定要求通风机与事故探测器进行连锁,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可自动进行通风机开启,同时在工作地点发出警示和风机状态显示。
9.3.5 通风系统的控制设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