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绝热
11.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3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造价低、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优先选用闭孔型材料和对异形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7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以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11.1.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11.1.5 设备与管道的保冷层厚度应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2 冷凝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防止表面结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11.1.6 当选择复合型风管时,复合型风管绝热材料的热阻应符合附录K中相关要求。
11.1.7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2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应对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由于空调系统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温的部位和要求。
11.1.2 需要进行保冷的条件。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节约能源、保持和发挥生产能力、防止表面结露、改善工作环境,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由于空调系统需要保冷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冷的部位和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环路应根据当地气象参数做好保温、保冷或防凝露措施。
11.1.3 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数量的增多以及由于绝热材料的燃烧而产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会越来越高,规范建筑中使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要求很有必要,设计采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必须满足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相关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1.1.4 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保温层厚度的计算原则。
11.1.5 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保冷层厚度的计算原则。
11.1.6 对复合型风管绝热性能的要求。
11.1.7 对设计设备与管道绝热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