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尺寸标注
第2.7.1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2.7.2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图2.7.2 尺寸要素的标注
第2.7.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图2.7.3 尺寸界线的标注
第2.7.4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图2.7.4 尺寸线的标注
第2.7.5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图2.7.5 尺寸数字、文字的标注
第2.7.6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图2.7.6 大样图范围的标注
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α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图2.7.7 引出线的标注
第2.7.8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图2.7.8 半径与直径的标注
第2.7.9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图2.7.9 弧、弦的尺寸标注
第2.7.10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图2.7.10 角度的标注
第2.7.11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图2.7.11 相似图形的标注
第2.7.12条 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图2.7.12 倒角的标注
第2.7.13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2~3mm,底角为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图2.7.13 标高的标注
第2.7.14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
图2.7.14 坡度的标注
第2.7.15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
图2.7.15 水位的标注
第2.7.2条 本条参照ISO 2595国际标准,并综合、归纳国内有关设计、施工部门常用的尺寸标注方法。在条文中推荐采用单边箭头,其目的是使线型美观,绘图方便,当不宜采用单边箭头时,可用斜短线或圆点式的尺寸起止符。用斜短线及圆点作为半径、直径、角度、弧长的尺寸起止符不易表示清楚,所以条文中将此类起止符规定为单边箭头。条文中所述“尺寸线上方中部”是指尺寸线的读数方向的上方。
第2.7.3条 本条参照ISO/R 129国际标准编制,并将尺寸界线、尺寸线的位置,相应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使图面更趋统一、清晰。
第2.7.4条 为保证图面整洁、清晰,确保尺寸数字醒目,避免尺寸线、尺寸数字与其它尺寸界线、尺寸线的不必要交叉而定。条文中尺寸线间距5~15mm是根据经验而定的。
第2.7.5条 本条参照ISO/R 129国际标准及国内公路、城市、林业、煤炭、房建等部门的现有标准编制,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及走访调查时搜集的意见,取消了30°内尺寸数字标注的禁区。
第2.7.6条、第2.7.7条 参照ISO/R 129国际标准及国内有关制图标准综合归纳而成。条文中提出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的一组交角90°、120°、135°、150°,均以三角板的几种角度的组合而得,使制图方便易行。
第2.7.8条~第2.7.11条 参照ISO/R 129国际标准及国内有关标准,对半径、直径、圆弧、弦长、角度等尺寸的标注进行整理归纳而成。
第2.7.13条 本条沿用以往道路制图对标高表示方法,以求图面简洁。
第2.7.14条 本条沿用以往习惯,将坡度的标注分两种。当坡度值较小时,用百分率的形式标注,当坡度值较大时,用比例的形式标注。
第2.7.15条 本条为统一制图,将以往常用的水位符号加以规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