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一节 路线平面

第3.1.1条 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第3.1.2条 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3.1.3条 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
第3.1.4条 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3.1.5条 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图3.1.5 构造物的标注

第3.1.6条 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3.1.6)。


图3.1.6 文字的标注

第3.1.7条 图中原有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
第3.1.8条 边沟水流方向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第3.1.9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胀缝应采用两条细实线表示;假缝应采用细虚线表示,其余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条文说明

第3.1.1条 为使图面清晰、重点突出,明确规定了路线平面图中各种线型。
第3.1.2条 在征求了解各单位意见后,为方便阅图、避免混乱,对路线走向的画法进行了规定。
第3.1.4条 本条采纳了很多单位意见,使图、表对照,识图更加方便。
第3.1.5条 为了纵观整个路线的全貌,在平面缩图中需要标注出沿线各主要构造物的示意图,但由于以往没有明确规定,标注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规定这一条,以保证图纸的清晰、整洁、直观,并减少不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3.1.6条 本条沿用各部门在路线平面图中文字说明采用引出线的常用表示方法。
第3.1.7条、第3.1.9条 各条的制订系采用多数单位的习惯作法。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