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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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评价与规划要求

4.2.1 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表4.2.1 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表4.2.1 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4.2.2 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表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表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注:1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条文说明

4.2.1 由于在本标准中对用地的评价是为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抗震防灾类别,不同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单体工程抗震设防所需要的场地分类要求,这样的建设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划分通常针对较大区域范围;此外考虑到在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钻孔资料不可能也不必要满足单体工程的要求,因此在本标准中按照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岩土特性提出了表4.2.1中所列的建设用地抗震类型评估标准。在设计这样的评估标准时也考虑了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有关场地类别的相关规定相靠拢和衔接。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中的建设用地类别评估地质方法只是一种定性的划分,其结果只适用于规划,不作为单体工程抗震设计的依据。
4.2.2 在规划阶段,划定出城市用地的危险地段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可根据工作区地震、地质、地貌和岩土特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多种方法进行,有条件时也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分析评价。
4.2.3 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目的是以安全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为目标提出今后建设用地的防灾减灾要求以及相应的建议。可对不同用地提出适用条件、用地选择原则、指导意见和具体的配套措施。本条中适宜性分类主要依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治理的难易程度和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定,其中的“有条件适宜”主要是指潜在的不适宜用地,但由于某些限制,场地地震破坏因素未能明确确定,若要进行开发使用,需要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和消除限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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