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四节 钢结构

第4.4.1条 钢结构视图的轮廓线应采用粗实线绘制,螺栓孔的孔线等应采用细实线绘制。
第4.4.2条 常用的钢材代号规格的标注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常用型钢的代号规格标注
表4.4.2 常用型钢的代号规格标注

    注:当采用薄壁型钢时,应在代号前标注“B”
第4.4.3条 型钢各部位的名称应按图4.4.3规定采用。

图4.4.3 型钢各部位名称
图4.4.3 型钢各部位名称

第4.4.4条 螺栓与螺栓孔代号的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就位的普通螺栓代号:
二、高强螺栓、普通螺栓的孔位代号:
三、已就位的高强螺栓代号:
四、已就位的销孔代号:
五、工地钻孔的代号:

六、当螺栓种类繁多或在同一册图中与预应力钢筋的表示重复时,可自拟代号,但应在图纸中说明。
第4.4.5条 螺栓、螺母、垫圈在图中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栓采用代号和外直径乘长度标注,如:M10×100;
    二、螺母采用代号和直径标注,如:M10;
    三、垫圈采用汉字名称和直径标注,如:垫圈10。
第4.4.6条 焊缝的标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焊缝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缝可采用标注法和图示法表示,绘图时可选其中一种或两种。
    二、标注法的焊缝应采用引出线的形式将焊缝符号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还可在水平线末端加绘作说明用的尾部(图4.4.6-1)。


图4.4.6-1 焊缝的标注法

三、一般不需标注焊缝尺寸,当需要标注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的规定标注。
四、标注法采用的焊缝符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常用的焊缝符号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常用焊缝符号

五、图示法的焊缝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线段长1~2mm,间距为1mm(图4.4.6-2)。

图4.4.6-2  焊缝的图示法
图4.4.6-2  焊缝的图示法

第4.4.7条 当组合断面的构件间相互密贴时,应采用双线条绘制。当构件组合断面过小时,可用单线条的加粗实线绘制(图4.4.7)。


图4.4.7  组合断面的绘制

第4.4.8条 构件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4.4.8)。


图4.4.8 构建编号的标注

第4.4.9条 表面粗糙度常用的代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采用“不去除材料”的方法获得的表面,例如:铸、锻、冲压变形、热轧、冷轧、粉末冶金等,或用于保持原供应状况的表面。
二、“Ra”表示表面粗糙度的高度参数轮廓算术平均值偏差,单位为微米(um)。
三、“”表示采用任何方法获得的表面。
四、“”表示采用“去除材料”的方法获得的表面,如:进行车、铣、钻、磨、剪切、抛光等加工获得。
五、粗糙度符号的尺寸,应按图4.4.9标注。H等于1.4倍字体高。


图4.4.9 粗糙度符号的尺寸标注

第4.4.10条 线性尺寸与角度公差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代号标注尺寸公差时,其代号应标注在尺寸数字的右边(图4.4.10a)。
    二、当采用极限偏差标注尺寸公差时,上偏差应标注在尺寸数字的右上方;下偏差应标注在尺寸数字的右下方,上、下偏差的数字位数必须对齐(图4.4.10b)。
    三、当同时标注公差代号及极限偏差时,则应将后者加注圆括号(图4.4.10c)。
    四、当上、下偏差相同时,偏差数值应仅标注一次,但应在偏差值前加注正、负符号,且偏差值的数字与尺寸数字字高相同。
    五、角度公差的标注同线性尺寸公差(图4.4.10d)。

图4.4.10 公差的标注
图4.4.10 公差的标注

条文说明
第4.4.1条 为保证图面清晰、重点突出而规定了钢结构制图时的各种线型。
第4.4.2条 本条沿用了钢结构代号规格的传统表示法。
第4.4.3条 为便于型钢代号规格的书写,将常用型钢、钢管各部分名称进行了统一。
第4.4.4条 从道路工程适用的观点出发,从设计的角度仅列出常用的几种代号。若个别设计需要更多种类的螺栓、螺栓孔或在同一册图中与预应力钢筋的表示重复时,允许设计者自拟予以说明的代号。
第4.4.5条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制图》对有关螺栓、螺母、垫圈的规定进行制订。
第4.4.6条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结合本标准的实际情况选编而成。
第4.4.7条 本条为方便制图且保证图面美观而制订。
第4.4.8条 有的钢结构构件种类繁多、线条复杂,为便于查找,且避免出错,本条规定各类构件必须编号。
第4.4.9条 按国家现行标准《表面粗糙度代号及其注法》的规定,选用了一些常用的代号。原表面光洁度的代号已经不再使用。
第4.4.10条 本条按国家标准《机械制图》中规定的公差表示及ISO/R 406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