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6.4 构造规定

16.4.1 混凝土构件的最小厚度hmin不应小于1.5hef,且不应小于100mm。
16.4.2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6.4.3 在抗震设防区的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其埋深应分别符合表16.4.3-1和表16.4.3-2的规定。
 
表16.4.3-1 考虑地震作用后扩底锚栓的埋深规定
表16.4.3-1 考虑地震作用后扩底锚栓的埋深规定
表16.4.3-2 考虑地震作用胶粘型锚栓的埋深规定
表16.4.3-2 考虑地震作用胶粘型锚栓的埋深规定
16.4.4 锚栓的最小边距cmin、临界边距ccr,N和群锚最小间距smin、临界间距scr,N应符合表16.4.4的规定。
表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
表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
16.4.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条文说明
16.4.1、16.4.2 对混凝土最小厚度hmin的规定,考虑到本规范的锚栓设计仅适用于承重结构,且要求锚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故将hmin的取值调整为hmin不应小于60mm。
16.4.3 本规范推荐的锚栓品种仅有4种,且均属国内外验证性试验确认为有预埋效应的锚栓;其有效锚固深度的基本值又是以6度区~8度区为界限确定的。因此,在进一步限制其设防烈度最高为8度区Ⅰ、Ⅱ、Ⅲ类场地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hef最小值是能够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的。
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系参照ETAG标准制定的,但不分锚栓品种,统一取smin=1.0hef,有助于保证胶粘型锚栓的安全。
16.4.5 本条对锚栓的防腐蚀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