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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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0.5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6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7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3.0.9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
条文说明
3.0.1 本次规范修订,在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进行协调的基础上,不再特定地列出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而是统一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可能包括的分项工程和各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工程验收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等4个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基础上增加预应力分项工程;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尚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对于全部由预制构件拼装而无现浇混凝土的结构,其子分部工程验收仅包括装配式结构一个分项工程。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中相互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 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2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作为分项工程验收,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并尽量避免因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来讲,模板不再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内容。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种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以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资料完整。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要求其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90%及以上,同时规定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计数检验的偏差项目作为一般项目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偏差项目不重要,相反有些质量要求尽管以偏差项目作出规定。但同样影响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以及后续的安装或使用功能,因此,根据其重要性给出了80%的基本合格点率,以及更高的合格点率90%及以上的规定。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是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依据。本规范所指的重要工序,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如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混凝土养护记录等。
3.0.5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是指检验批中的每个样本都具有相同的被抽取到的几率;分布均匀,是指被抽取的样本在总体样本中的分布应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是指被抽取的样本质量能够代表大多数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在确定检验批时,可按该规定执行。检验批中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通常可通过目测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客观评价。
3.0.6 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通常不易直接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在相关各章中作出处理的规定。
3.0.7 产品进场检验是在出厂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抽检工作。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并鼓励优质产品进入工程现场。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产品质量是稳定且有保证的;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一次检验合格”不包括二次抽样复检合格的情况。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也仅扩大一倍。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后,抽样比例及抽样最小数量仍按未扩大前的规定执行。然而,无论是获得认证的产品,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扩大检验批容量后,若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则应恢复到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且该产品在此工程应用中不得再次按本条规定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或材料用量较少,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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