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9.1 新增条文。
虽然火电厂原设置1301系统的场所未被列为非必要性场所,但是,近年来,1301气体灭火系统在电厂的应用已经趋于终止。随着卤代烷在中国停止生产的日期的临近,其替代产品及技术不断涌现,国内电力工程建设也有了大量的实践。公安部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列出的哈龙替代品的介质很多,如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细水雾、气溶胶、三氟甲烷及其他惰性气体等。国内电力行业使用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为最多。这些替代品,各有千秋。七氟丙烷不导电,不破坏臭氧层,灭火后无残留物,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但其系统管路长度不宜太长。IG-541为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三种气体的混合物,不破坏臭氧层,不导电、灭火后不留痕迹,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以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为很多用户青睐,但该系统为高压系统,对制造、安装要求非常严格。二氧化碳分为高压、低压两种系统,近年来,低压系统应用相对普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低压系统的制冷及安全阀是关键部件,对其可靠性的要求极高。在二氧化碳的释放中,由于干冰的存在,会使防护区的温度急剧下降,可能对设备产生影响。对释放管路的计算和布置、喷嘴的选型也有严格要求,一旦出现设计施工不合理,会因干冰阻塞管道或喷嘴,造成事故。
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属于非洁净灭火剂。可用于扑救A(表面火)、部分B类、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残留物对于设备的影响。火电厂的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属于电气火灾,设备也是昂贵的,因此,灭火介质以气体为首选。各种哈龙替代物系统的灭火性能不同,造价也有较大差别,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型式。
7.9.2 新增条文。
目前,针对哈龙替代气体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过去,气体的备用量如何考虑,各个使用单位很多是参照已有的国家标准比照设定。针对IG-541、七氟丙烷,广东省的地方标准规定,用于需不间断保护的,超过8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置100%备用量。针对三氟甲烷,北京地方标准(报批稿)规定,用于需不间断保护防护区灭火系统和超过8个防护区组成的组合分系统,应设100%备用量。陕西省地方标准,《洁净气体IG-541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原则与前述一样。上海市《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规定,当防护区为不间断保护的重要场所,或者在48小时内补充灭火剂有困难者,应设置备用量,备用量应为100%灭火剂设计用量。上述地方标准一致处,均要求有不间断保护需要的,应设备用,多数标准,当保护区数量超过8小时,需设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电厂往往远离市区,交通不便,电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多为电厂控制中枢,在电厂生产安全运行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没有理由中断保护,考虑灭火气体的备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实力及一些工程的实践(国内有电厂如定州电厂、沁北电厂采用烟络尽气体,设置了百分之百的备用量),本规范作出了灭火介质宜考虑100%备用的规定,工程中可根据有关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综合论证确定。
7.9.3 新增条文。
气体灭火系统多为高压系统,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药剂输送到保护区内,以保证喷头的出口压力和流量,要求瓶组间尽量靠近防护区。
低压二氧化碳贮罐罐体较大,高位布置可能给安装、充灌带来不便,实践中,曾有过贮罐设于二层运行平台发生事故的先例,因此推荐将整套贮存装置设置在靠近保护区的零米层以利于安装、维护及灌装。另一方面,该系统允许管路长度范围较大,也为低位安装创造了条件。
7.9.4 新增条文。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具有国家标准,其他如IG-541、七氟丙烷等常用气体的国家标准也已颁布执行。
虽然火电厂原设置1301系统的场所未被列为非必要性场所,但是,近年来,1301气体灭火系统在电厂的应用已经趋于终止。随着卤代烷在中国停止生产的日期的临近,其替代产品及技术不断涌现,国内电力工程建设也有了大量的实践。公安部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列出的哈龙替代品的介质很多,如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细水雾、气溶胶、三氟甲烷及其他惰性气体等。国内电力行业使用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为最多。这些替代品,各有千秋。七氟丙烷不导电,不破坏臭氧层,灭火后无残留物,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但其系统管路长度不宜太长。IG-541为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三种气体的混合物,不破坏臭氧层,不导电、灭火后不留痕迹,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以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为很多用户青睐,但该系统为高压系统,对制造、安装要求非常严格。二氧化碳分为高压、低压两种系统,近年来,低压系统应用相对普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低压系统的制冷及安全阀是关键部件,对其可靠性的要求极高。在二氧化碳的释放中,由于干冰的存在,会使防护区的温度急剧下降,可能对设备产生影响。对释放管路的计算和布置、喷嘴的选型也有严格要求,一旦出现设计施工不合理,会因干冰阻塞管道或喷嘴,造成事故。
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属于非洁净灭火剂。可用于扑救A(表面火)、部分B类、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残留物对于设备的影响。火电厂的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属于电气火灾,设备也是昂贵的,因此,灭火介质以气体为首选。各种哈龙替代物系统的灭火性能不同,造价也有较大差别,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型式。
7.9.2 新增条文。
目前,针对哈龙替代气体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过去,气体的备用量如何考虑,各个使用单位很多是参照已有的国家标准比照设定。针对IG-541、七氟丙烷,广东省的地方标准规定,用于需不间断保护的,超过8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置100%备用量。针对三氟甲烷,北京地方标准(报批稿)规定,用于需不间断保护防护区灭火系统和超过8个防护区组成的组合分系统,应设100%备用量。陕西省地方标准,《洁净气体IG-541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原则与前述一样。上海市《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规定,当防护区为不间断保护的重要场所,或者在48小时内补充灭火剂有困难者,应设置备用量,备用量应为100%灭火剂设计用量。上述地方标准一致处,均要求有不间断保护需要的,应设备用,多数标准,当保护区数量超过8小时,需设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电厂往往远离市区,交通不便,电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多为电厂控制中枢,在电厂生产安全运行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没有理由中断保护,考虑灭火气体的备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实力及一些工程的实践(国内有电厂如定州电厂、沁北电厂采用烟络尽气体,设置了百分之百的备用量),本规范作出了灭火介质宜考虑100%备用的规定,工程中可根据有关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综合论证确定。
7.9.3 新增条文。
气体灭火系统多为高压系统,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药剂输送到保护区内,以保证喷头的出口压力和流量,要求瓶组间尽量靠近防护区。
低压二氧化碳贮罐罐体较大,高位布置可能给安装、充灌带来不便,实践中,曾有过贮罐设于二层运行平台发生事故的先例,因此推荐将整套贮存装置设置在靠近保护区的零米层以利于安装、维护及灌装。另一方面,该系统允许管路长度范围较大,也为低位安装创造了条件。
7.9.4 新增条文。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具有国家标准,其他如IG-541、七氟丙烷等常用气体的国家标准也已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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