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22.3.1 乘客信息系统宜分为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载子系统、网络子系统、广告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乘客信息系统控制功能宜分为信息源、中心播出控制层、车站/车载播出控制层和车站/车载播出设备等层次。
22.3.2 中心子系统宜配备中心服务器、视频流服务器、咨讯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网管工作站、播出控制工作站、音视频切换矩阵、视频编码器/解码器、播出版式预览装置等设备。
22.3.3 车站子系统宜配备数据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及各类终端显示设备。终端显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台应配置终端显示设备,每侧站台终端显示设备数量不宜少于6块;
2 车站站厅宜配置终端显示设备,终端显示设备数量不宜少于4块;
3 出入口通道及换乘通道宜配置终端显示设备;
4 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宜设置终端显示设备;
5 车站站厅和站台均宜设置多媒体触摸查询设备。
22.3.4 车载子系统宜配备车载控制器、车载无线客户端、图像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客室终端显示屏。
22.3.5 乘客信息系统的传输网络宜由通信系统构建;车站局域网及区间无线网络宜由乘客信息系统独自构建,无线网络应满足列车高速运行时的无缝切换。
22.3.6 网络子系统宜在控制中心配置冗余的以太网核心交换机、无线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在车站宜配置以太网交换机、中继交换机、区间无线网桥等设备。
22.3.7 广告管理子系统宜配备非线性编辑器、编辑录像机和屏幕编辑预览装置等设备。
22.3.2 中心子系统宜配备中心服务器、视频流服务器、咨讯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网管工作站、播出控制工作站、音视频切换矩阵、视频编码器/解码器、播出版式预览装置等设备。
22.3.3 车站子系统宜配备数据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及各类终端显示设备。终端显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台应配置终端显示设备,每侧站台终端显示设备数量不宜少于6块;
2 车站站厅宜配置终端显示设备,终端显示设备数量不宜少于4块;
3 出入口通道及换乘通道宜配置终端显示设备;
4 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宜设置终端显示设备;
5 车站站厅和站台均宜设置多媒体触摸查询设备。
22.3.4 车载子系统宜配备车载控制器、车载无线客户端、图像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客室终端显示屏。
22.3.5 乘客信息系统的传输网络宜由通信系统构建;车站局域网及区间无线网络宜由乘客信息系统独自构建,无线网络应满足列车高速运行时的无缝切换。
22.3.6 网络子系统宜在控制中心配置冗余的以太网核心交换机、无线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在车站宜配置以太网交换机、中继交换机、区间无线网桥等设备。
22.3.7 广告管理子系统宜配备非线性编辑器、编辑录像机和屏幕编辑预览装置等设备。
条文说明
22.3.1 完整的乘客信息系统可分为本条款所规定的五个子系统,但在实际建设中的广告管理子系统可自行设置,也可委托广告媒体公司设置,为便于一家或多家运营单位的统一管理,向乘客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在线路成网条件下,宜根据路网规模合设线路PIS控制中心。
22.3.2 乘客信息系统中心级设备的配置要根据系统设置的方案、运营需求等综合考虑设置,中心级同类型的设备可整合设置,当城市有多条地铁线路时,建议设置一个乘客信息系统服务于多条线路,可节约工程投资,实现信息共享。
22.3.3 本条规定了乘客信息系统的车站子系统配备要求,同时对车站终端显示设备设置提出了建议。车站站台的终端显示设备每侧站台建议设置6台即三组(两台为一组),当乘客的视线受影响或有效站台的长度较长时应适当增加终端设备的数量。车站站厅、站台应设置多媒体查询机,数量不宜少于2台,应设置在不会对进出站客流产生干扰的地方,并便于使用。
22.3.5 为减少光缆数量,乘客信息系统的传输网络建议由通信系统统一构建,也可根据需要独立构建。构建时应根据实际运营的需求及广告管理子系统的播出方式,计算出PIS系统的带宽需求,以便合理确定乘客信息系统的组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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