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3.1 一般规定
23.1.1 地铁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的通道门、系统和设备用房门及管理用房门应设门禁。
23.1.2 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监控和安全管理等功能,也可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功能。
23.1.3 门禁系统构成、设备配置和布置,应与运营管理模式相适应。
23.1.4 线网内门禁系统宜实现统一授权管理,并应遵循统一的系统标准。
23.1.5 门禁系统应按集中管理、分级控制的方式设计。应统一管理合法持卡人的访问权限,可根据需要设置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三级监控管理系统,或线网(含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两级监控管理系统,并宜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集中设置授权工作点。
23.1.6 门禁系统规模应与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应确定线路、车站和监控对象的数量,以及监控对象的安全等级、授权人数及发卡量,并应留有余量。
23.1.7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 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3.1.9 车站级以下系统和设备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铁车站环境的要求。
23.1.10 门禁系统宜采用员工卡作为授权卡。
23.1.11 门禁系统应实现线网、线路和车站内的时钟同步。
23.1.2 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监控和安全管理等功能,也可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功能。
23.1.3 门禁系统构成、设备配置和布置,应与运营管理模式相适应。
23.1.4 线网内门禁系统宜实现统一授权管理,并应遵循统一的系统标准。
23.1.5 门禁系统应按集中管理、分级控制的方式设计。应统一管理合法持卡人的访问权限,可根据需要设置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三级监控管理系统,或线网(含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两级监控管理系统,并宜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集中设置授权工作点。
23.1.6 门禁系统规模应与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应确定线路、车站和监控对象的数量,以及监控对象的安全等级、授权人数及发卡量,并应留有余量。
23.1.7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 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3.1.9 车站级以下系统和设备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铁车站环境的要求。
23.1.10 门禁系统宜采用员工卡作为授权卡。
23.1.11 门禁系统应实现线网、线路和车站内的时钟同步。
条文说明
23.1.1 地铁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主变电所等)人员出入使用频繁的通道门、系统和设备用房门及管理用房门或涉及安全的门;应实现自动化安全监控和管理,应设门禁系统,也可称为出入口控制系统(简称ACS)。
23.1.2 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监控和管理功能,也可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地铁车站出入口通道门控制、考勤、人员调度管理、巡更等)功能,并进行系统配套设计。
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管理功能是指安全监控管理、授权管理、黑名单管理、发卡管理等。
设置考勤功能时,应明确考勤点的位置、考勤管理部门、考勤管理模式及功能要求;考勤读卡器应具备日期和时间的显示功能,人员刷卡时能显示刷卡人的卡号和工号等信息。
设置巡更功能时,应明确巡更点的位置、巡更管理部门、巡更管理模式及功能要求。
23.1.4 在线网形成,换乘车站及线路之间共用和共享设施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线网内门禁系统应实现统一授权管理和安全监控管理,并应遵循统一的系统标准和接口标准。授权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为线网级,为最高权限,可以进入线网所有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二级为线路级,可以进入某条线路内所有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三级为车站级,可以进入车站所有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二级为线路级,可以进入某条线路内所有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三级为车站级,可以进入车站所有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四级为专业或部门级,可以进入全线或部门所有相同性质的设备或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五级为个人级,只能进入车站或公司个人的办公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五级为个人级,只能进入车站或公司个人的办公管理用房及通道门。
23.1.6 门禁系统是线网级的系统,门禁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设计规模不应局限在单一线路内,应与线网规划的规模相适应,明确线路、车站和监控对象的数量,监控对象设计的安全等级,授权人数和发卡量,系统规模应留有余量。
23.1.7 地铁设置门禁是保证地铁设施日常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运营安全的需要,因此门禁系统应具备一定的防冲撞的安全防护要求;为确保灾害时财产安全及消防疏散安全,规定门禁装置的电子锁均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根据使用性质和管理要求的不同,通常地铁车站设备管理区的通道门可考虑采用磁力锁,确保紧急情况下断电时的可靠释放;设备及管理用房可考虑采用机电一体锁(电控插芯锁),并能在必要情况下可在门外使用钥匙、门内使用执手开启房门实现紧急逃生,以避免因不利于疏散而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23.1.8 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使火灾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的控制,避免和减少公共财产损失和对人身的伤害。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可实现人工或自动按照既定的模式对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进行开放,便于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的展开;火灾或紧急情况下门禁系统的开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原则上设备管理区公共通道门、有人长期职守的设备、管理用房应处于开放状态,存有现金、票证、重要的设备用房以及正在实施自动灭火的房间不宜进行开放。当操作终端出现故障时作为后备手段,在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门禁系统紧急开门控制按钮,为防止误动作和便于管理,IBP盘上还应设置联动的手动、自动切换开关。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应能可靠地切断门禁电子锁的电源.当电子锁设有备用电源(UPS)时,也应一并切除。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23 门禁
- 下一节: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