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3.3 系统构成
23.3.1 门禁系统宜由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车站级系统、现场级系统和终端设备、传输网络和电源及门禁卡等组成。
23.3.2 线网中央级系统宜由服务器、监控管理工作站、授权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3 线路中央级系统宜由服务器、监控管理工作站、授权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4 车站级系统宜由车站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5 现场级系统和终端设备宜由车站控制器、本地控制器、读卡器、密码键盘、电子锁、门磁、紧急开门按钮、出门按钮及门禁卡等组成。
23.3.6 门禁系统监控管理层系统可自成系统或与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实现集成或互联。
23.3.7 门禁系统宜采用通信传输网络,当门禁系统与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实现集成或互联时,宜采用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的传输网络。
23.3.8 系统和设备应具有7×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后备时间不应低于1h。
23.3.2 线网中央级系统宜由服务器、监控管理工作站、授权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3 线路中央级系统宜由服务器、监控管理工作站、授权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4 车站级系统宜由车站工作站、授权读卡器、打印机、局域网设备及不间断电源等组成。
23.3.5 现场级系统和终端设备宜由车站控制器、本地控制器、读卡器、密码键盘、电子锁、门磁、紧急开门按钮、出门按钮及门禁卡等组成。
23.3.6 门禁系统监控管理层系统可自成系统或与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实现集成或互联。
23.3.7 门禁系统宜采用通信传输网络,当门禁系统与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实现集成或互联时,宜采用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的传输网络。
23.3.8 系统和设备应具有7×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后备时间不应低于1h。
条文说明
23.3.1 门禁系统宜由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车站级系统、现场级系统和终端设备、传输网络和电源及门禁卡等组成。线网中央级系统和线路中央级系统可以分级设置,也可以合并设置。门禁系统车站级以上系统可以统称为监控管理层系统;现场级系统和终端设备可以统称为控制层系统。
23.3.6 门禁系统监控管理层系统可自成系统,或与综合监控(或安防)系统在车站级实现集成或互联。可采用车站级互联或界面集成,中央级独立;也可以在中央级和车站级实现与综合监控系统(或安防系统)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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