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表11.5.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6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6的规定。
表11.5.6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5.7 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9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0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2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11.5.1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5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5.1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表11.5.17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11.5.18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5.19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节的有关规定。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表11.5.21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1.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3 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11.5.1 系原规范第9.5.1条的修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变电站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11.5.2 新增条文。
    变电站人员少、占地面积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
11.5.3 新增条文。
    当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变压器不属于一般的建筑物,因此不能按建筑物体积确定室外消防水量。对不设固定灭火系统的中、小型变压器,可以采用灭火器灭火。对于按规定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变压器,为了防止火灾扩大,作为一种辅助灭火和保护的措施,考虑不小于10L/s的消火栓水量。
11.5.4 系原规范第9.2.1条的修改。
    变压器是变电站内最重要的设备,油浸变压器的油具有良好的绝缘性和导热性,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为130℃,是可燃液体。当变压器内部故障发生电弧闪络,油受热分解产生蒸气形成火灾。变压器灭火试验和应用实践证明水喷雾灭火系统是有效的。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变压器一般安装在室外,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实践,在缺水、寒冷、风沙大、运行条件恶劣的地区,水喷雾灭火的使用效果可能不佳。对于中、小型变电站,水喷雾灭火系统费用相对较高,因此中小型变电站的变压器宜采用费用较低的化学灭火器。对于容量125MV·A以上的大型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对于地下变电站,火灾的危险性较大,人工灭火比较困难,也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除了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外,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合成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在变电站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加,这两种灭火方式各有千秋,且均通过了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因此也可作为变压器的消防灭火措施。对于地下和户内等封闭空间内的变压器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1.5.5 新增条文。
11.5.6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
11.5.7 新增条文。
11.5.8 新增条文。
    地下变电站一般采用水消防。当需要采用消防车向室内消防供水时,为了缩短敷设消防水带的时间,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11.5.9 系原规范第9.5.4条。
11.5.10 系原规范第9.5.2条的修改。
    消防水泵房是消防给水系统的核心,在火灾情况下应能保证正常工作。为了在火灾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坚持工作并利于安全疏散,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水泵房如果需要与变电站合并布置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1 系原规范第9.5.2条的修改。
    为了保证消防水泵不间断供水,一组消防工作水泵(两台或两台以上,通常为一台工作泵,一台备用泵)至少应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发生破坏或检修时,另一条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11.5.12 系原规范第9.5.2条的修改。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确保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供水。消防水泵应设计成自灌式引水方式,如果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有困难,应设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也可考虑采用强自吸消防水泵,但要特别注意水泵的快速出水。
11.5.13 系原规范第9.5.2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应有2条以上的出水管与环状管网直接连接,旨在使环状管网有可靠的水源保证。
    为了方便消防泵的检查维护,规定了在出水管上设置放水阀门、压力测量装置。为了防止系统的超压,还规定了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卸压阀等。
11.5.14 新增条文。
    为了保证不间断地向火场供水,消防泵应设有备用泵。当备用泵为电力电源且工作泵为多台时,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5 系原规范第9.5.2条的修改。
11.5.16 系原规范第9.5.3条。
11.5.17 新增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结合变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
11.5.18 新增条文。
11.5.19 新增条文。
    地下变电站采用水消防时,大量的消防水进入变电站,排水系统如果不能满足消防排水的要求,将造成水淹、电气设备故障使损失扩大。因此地下变电站应设置消防排水系统。
11.5.20 新增条文。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变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范围。根据变电站的火灾危险性、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变电站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应高于一般变电站。
    变压器布置在室内时,具有更大火灾危险性,必须为所设置的固定灭火系统配备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早发现火灾,适时启动灭火系统。
    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提出了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要求。
    变电站中,除变压器外,电缆夹层与电缆竖井相对火灾危险性更大。显而易见,处于地下变电站或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中的上述场所,其防护等级较地上或有人值班变电站应该提高。
11.5.21 新增条文。根据多年来变电站的实践总结制定。
11.5.22 新增条文。
11.5.23 新增条文。
    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很少,但在主控室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因此消防报警盘设置在主控室,能够保证火灾报警信号的监控并方便变电站的调度指挥。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