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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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探测区域的划分

3.3.1 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3.2 一台探测器的报警区域不应超过2000m²。 
3.3.3 一条采样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²。 
条文说明
3.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保护对象形式多样,功能各异,规模不等。为了便于早期探测、早期报警、方便日常的维护管理,在安装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中,人们一般都将其保护空间划分为若干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又划分了若干个探测区域。这样就可以在火灾时,就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起火部位,便
于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所谓报警区域就是在工程设计中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空间。依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一个报警区域可以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但同一个防火分区不能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内;同一报警区域也不能保护不同楼层的几个不同的防火分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区域不能跨越防火分区,否则会导致报警位置错误、联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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