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4.1 一般规定
4.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4.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采样管网及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接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4.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条文说明
4.1.1 设计图纸是施工的基本技术依据,为正确指导施工,应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由于现场条件及需求的变化,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时,必须由专业设计人员作出变更设计,采样管网设置变更,还需出具变更验证报告。
4.1.3 考虑到在施工过程当中,管网的布置,采样孔的设置,设备的选用,安装均有可能发生变更,与原设计产生偏差,故应提交相应的资料和文件,确保在管网施工完成后,调试工作可以顺利地进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