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7.1 一般规定
7.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7.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后,不应随意变动采样管网的位置、采样孔的数量及开孔大小。
7.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7.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系统操作规程;
3 值班员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5 系统维护及维修记录。
7.1.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
条文说明
7.1.2 采样管网的位置、采样孔的数量及开孔大小直接决定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性能,所以一旦验收合格后,就不允许再进行更改了,若要进行变更,需首先得到有关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
7.1.3 本条款规定了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克服安而不置,置而不用的现象。管理主要是加强日常管理。单位领导要重视,组织人员要落实。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后,操作维护至关重要。尽管设备先进,设计安装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维护不当,同样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
7.1.4 本条款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建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及使用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以便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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