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减少供热系统突发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供热,使城镇供热系统抢修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城镇供热系统的抢修,包括热源(锅炉房)、供热管网、热力站、楼内及户内供热系统。
1.0.3 抢修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内部自救与上级单位、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抢修时机。在明确故障或事故信息后,抢修机构应按应急预案并结合现场情况组织抢修工作。
1.0.4 城镇供热系统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供热事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同时供热系统的突发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有的事故由于事先没有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复杂等原因,造成防范措施不到位、抢修不及时、责任不明确,给人民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急需规范各供热管理单位对供热突发故障或事故的抢修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由本编制组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热管网抢修与维护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在编制本规程的同时,住建部下达了《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修订工作(原标准为《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2000),其技术内容已包含供热系统的维护,为与之协调,本规程制定中不再包含维护的内容,以避免重复。
1.0.2 参考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实际供热情况,为方便一般供热管理单位的使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采用锅炉房的热源部分和热用户楼内及户内供热系统部分。对于采用热电联产等其他方式的热源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突发事件的抢修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因此强调安全第一;事先有应急预案,就可以迅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明确的抢修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一切抢修方案都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根本。抢修工作统一指挥统一部署才能做到上下协调,把握好抢修时机,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小停热范围、缩短停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