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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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与总体布置

4.0.1 发电厂、变电站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并应避开对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在危险地段选址。

4.0.2 发电厂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的地区。当必须在9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建厂时,重要电力设施应建在坚硬(坚硬土或岩石)场地。

4.0.3 发电厂的铁路、公路或变电站的进站道路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位的危险地段。

4.0.4 电力设施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根据其所处场地的地质和地形,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进行布置,并应避开不利地段。

4.0.5 当在8m以上高挡土墙、高边坡的上、下平台布置电力设施时,应根据其重要性适当增加电力设施至挡土墙或边坡的距离。

4.0.6 发电厂的燃油库、酸碱库、液氨脱硝剂制备及存储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较低处。燃油罐、酸碱罐、液氨罐四周应设防护围堤。

4.0.7 发电厂厂区的地下管、沟,宜简化和分散布置,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下面,但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9 度地震区不应布置在主要道路行车道内。地下管、沟主干线应在地面上设置标志。

4.0.8 发电厂厂外的管、沟、栈桥不宜布置在遭受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位等危险地段,宜避开洞穴和欠固结填土区。

4.0.9 发电厂的主厂房、办公楼、试验楼、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附近应有疏散场地。

4.0.10 发电厂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地震时消防通道不致被散落物阻塞的要求。

4.0.11 发电厂、变电站水准基点的布置应避开对抗震不利地段。

 

条文说明

4.0.1 本条是对地震地区发电厂、变电站厂(所)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4.0.2 对于重要电力设施是否能建在9 度地区的问题,从地震地质宏观来看,该地区虽被划分为9 度,但其中某些局部地区具有基岩的良好地基条件,其抗震设防烈度仍小于9 度,经过论证落实,这些地区仍是可以建设重要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如云南阳宗海电厂虽处于9度地震区,正因为是基岩地基,经论证后按7 度设防。故本条规定9度区的重要电力设施应建在坚硬场地。因此,对9度地区的建厂条件需要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从而为9度区的厂、所址选择创造了条件。

4.0.3 发电厂的铁路和公路、变电站的公路要求在发生地震后仍能保持畅通,对于确保电厂的燃料供应、及时运送救援物资,为震后抢修尽快恢复生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要求发电厂的铁路、公路,变电站的公路展线在不增加或增加投资不多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开地震时有可能发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位的不良地质地段,选择有利地段展线,以尽量减少震害。

4.0.4 不均匀地基、软弱层、深填土等均属不良地质;条形山梁、高耸孤立的山丘、倾斜岩层上覆盖土层的陡坡、河岸边缘、采空区、暗埋的塘浜沟谷、隐伏地形、故河道、断层破碎带等均属于不利抗震的地形地貌,位于上述地段的建(构)筑物更易遭受破坏,故要求发电厂和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避免布置在这些地段,以免地震时造成较大破坏,影响及时恢复生产。

4.0.5 建(构)筑物、设备至挡土墙、边坡的距离一般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5.4.2 条确定。但位于地震区布置在高度大于8m 的高挡土墙、高边坡上下平台的重要建(构)筑物、设备,应结合地质、地形条件,宜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距离,以增加地震时电力设施的安全度。

4.0.6 本条系针对高烈度地区所具有的较大破坏性而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地震时泄露出的有害物质对邻近所引起的次生灾害。

4.0.7 地下管、沟集中地段,地震时当其中一部分管、沟破损、断裂后将有可能危及相邻管沟的安全,或构成对临近管沟的污染,如酸、碱管断裂,酸、碱溢出将腐蚀其他管沟;生活污水排水管破坏后将污染临近管沟,因此,在布置厂区地下管沟时,应视管沟性质分类,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可采用综合管沟,或按类小集中,以简化管沟布置,有利于抗震。同时,在不增加用地的前提下,管沟宜适当分散布置,避免过于集中,以减少地震时的互相影响。据唐山震害情况调查,地震时将造成某些管沟发生位移,给修复工作带来困难,为此,要求主干管、沟所通过的地面应设置标志,表明其所在位置。当管沟平行于道路布置在行车部分内,地震时无论道路还是管沟遭破坏,都将造成互相影响,增加了修复工作,使道路不能尽快恢复通车,不利于救援工作。

4.0.8 位于不良地质地段的发电厂厂外管沟(如循环水管、沟,补给水管,灰、渣管沟等) ,由地震引起的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位,对管沟亦将产生次生灾害使之损坏,故要求厂外主要管、沟尽量避开上述地段,如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或其他防护措施。

4.0.9 唐山等地的震害情况表明:某些人员集中的建筑,其出入口因缺少安全通道,往往出口被临近倒塌的建(构)筑物堵塞,致使大量人员不能迅速撤离危险区,从而增加了人员伤亡;有的即使撤出,但附近又无安全疏散场地,使脱险人员又再次被临近倒塌的建筑、设施砸伤压死。据此,结合电厂具体情况,特提出主厂房、办公楼、试验室、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其主入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通道附近应有供人员疏散的场地,该场地应不受附近建(构)筑物、设施坍塌的影响,以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0.10 调查表明:厂区主要道路震后是否能保持畅通,对救援和恢复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极为重要。如有的道路由于被坍塌物所堵塞不能通行,使运输车辆和起吊设备不能及时发挥作用,从而延误了时机,增加了伤亡和损失。因此结合发电厂具体情况,要求主厂房、水处理、仓库等区的主要道路应环行贯通,为震后的救援与恢复工作创造条件。建(构)筑物受地震破坏的坍塌范围与其高度成正比,据统计,散落距离大致为高度的1/5~1/6( 特殊情况除外) ,道路应布置在此界限之外。

4.0.11 从唐山等地的震害情况看,在震害较重的地区,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差地段的水准基点也遭破坏,给恢复工作带来困难,故要求发电厂、变电站的水准基点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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