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实施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进在建筑上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上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增设、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1.0.3 评价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类型及其所在地域的太阳能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评价。
1.0.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为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在世界化石能源资源快速消耗,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威胁逐渐增大的形势下,为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以减少对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成为我国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我国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和从战略高度进行能源储备提供了法律依据。
太阳能由于分布的普遍性、使用的清洁性和技术的可靠性,是在建筑上应用最为方便、最具潜力和发展前途的可再生能源。我国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2/3以上的国土面积太阳能年辐照量在5000MJ/m2以上、年日照时数在2200h以上。太阳能在建筑中应用技术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是太阳能热水系统。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使用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部分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提出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从而也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民用建筑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以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的应用和发展。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1.0.3 本条为评价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遵循的原则。我国不同的地区,太阳能资源、气候特征、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习俗等都存在很大差异,评价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系统特点,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1.0.4 本条为该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系统工程,是建筑技术和太阳能技术的集成。在建筑领域,涉及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多个专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多个专业的要求,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中有明确规定。这些专业要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利用创造条件。要使太阳能热水系统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要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由于本标准是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标准,只能就评价所涉及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和评价指标,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和验收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
申请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者不能申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