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条文说明
3.1.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宜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1.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3.1.5 考虑到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1.6 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宜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1.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3.1.5 考虑到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1.6 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下一节:3.2 监理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