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电气
8.1.1 除生产工艺明确要求不能中断供应工艺用水外,站房内制水工艺及辅助设施应按三级负荷供电。
8.1.2 站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1.3 在站房的主要操作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8.1.4 电气设施应满足防潮、防霉及防腐蚀的要求。
8.1.5 站房应设置与其他生产设施内部联系的通信装置。
8.1.6 站房可根据企业规划和生产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8.1.1 站房停电的直接后果是中断工艺用水供应。由于中断工艺用水供应对生产造成的损失较小,所以,除生产工艺明确要求不能中断供应工艺用水外,本条规定站房用电设备按三级负荷供电。
8.1.2 本条是国家对照明规定的基本要求,应予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设备间照度不应小于100lx(地面),检验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300lx(0.75m水平面),控制室照度不应小300lx(0.75m水平面)。
8.1.3 当工作照明因故熄灭时,为保证站房继续运行或停止操作,需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等。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
8.1.4 站房是生产工艺用水的生产场所,由于水的用量较大,对环境防水、防潮、防霉、防腐蚀的要求较高,所以电气设施应能满足防水、防潮、防霉及防腐蚀要求。
8.1.5 一般情况下,站房均应有电话分机,以便与本单位各部门通信联系。站房与其他某些用户之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以便于站房可以按该用户的特殊情况调度工艺用水供应和安排生产。
8.1.6 视频监视系统作为辅助监控的手段,具有远距离实时监视设备运行、事件追溯、警卫等方面的优点,已经在许多制药企业中采用。其投资不是很大,制药企业可根据企业规划和生产管理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