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3 运行维护保养

2.3.1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应进行记录。
2.3.2 对供热系统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应进行记录。
2.3.3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后应即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跑、冒、滴、漏、堵等问题应即时处理;
    3 设备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统一处置;
    4 设备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紧固,对易损件应即时更换;
    5 当对机械设备检修时,应符合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4 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栈桥和照明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2.3.5 构筑物、建筑物、自控系统等避雷及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6 高低压电气装置、电缆等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清洁,对电缆沟中的积水应即时排除。
2.3.7 对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2.3.8 阀门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应定期保养并进行启闭试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2 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3 各种阀门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地区应对室外管道、阀门等采取防冻措施。
2.3.9 当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应即时处理、上报,并应进行记录。


条文说明
2.3.4 供热系统除运行设备外,建筑结构、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栈桥需保证安全牢固,照明设施保持完好,上述设施的状态直接关系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2.3.8 阀门是城镇供热系统中最常见、最关键的设施之一,是进行供热系统运行调节的重要设施,要确保开关灵活、开启正常。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